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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认为车辆违章停放,司机不在车上,就将违章停车罚款单贴在车上。这一方式近日遭到了一位司机的质疑,将执法局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认为:执法局这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不清,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处罚告知义务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该处罚决定无效。”
据了解,原告宋德新是一名在读的法学博士。宋称,今年3月27日下午,他驾机动车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将车停在了郑州市科技局门前。5分钟后,他从该局出来,发现车上被贴了一张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占用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机动车,处以50元罚款。”
宋认为,这种处罚方式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首先,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自己停放车辆处没有明显的禁停标志,自己在那里停车无过错;第二,即使自己属乱停车辆,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也应按法定程序处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的司机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时,应表明身份,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而执法局在司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贴出罚单,剥夺了司机的多项法定权利。
宋遂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予以判决。法庭认为:本案被告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不清,且没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处罚系事实不清。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没有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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