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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公正高效地审结了国内首例因非法使用区域形象标识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996年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创立其区域形象,设计并决定将“TEDA”作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形象标志。同年6月,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后又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全权负责。在国资公司管理期间,于1998年2月14日使用该标识申请并获准注册为第32类商品商标。2001年4月13日,国资公司准许天津泰达集团在其啤酒产品上使用该商标。2001年12月28日,国资公司发现天津平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四川泰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达)、天津市泰庆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庆公司)在新闻媒体为泰达白酒、冰酒所做的广告上标明的注册商标,其主要部分与开发区已经注册商标相同,企业名称在读音和文字相同,同时将“泰达和TEDA”分别作为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称,在产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被上诉人生产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给被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起诉三家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泰庆等三家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国资公司损失人民币30万元。泰庆等三家公司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国资公司诉讼请求。市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所涉图案和文字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当时的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应认定该图案和文字自1996年开始,就作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标志,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领域广泛使用,成为该区域的通用标识。因此该标识实际已不具有作为商标用于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基本属性。本案当事人将“TEDA”或近似图案、文字注册为商标,相互对抗,明显有违商标法理和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法院不予支持。但对国资公司同时享有的该标识图案和文字的在先权利,应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予以保护。上诉人在商标和被诉侵权产品标签和包装上使用,显然是借助该标志在公众中的良好声誉推销自己的产品,应认定其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在先相关权利。最终驳回了泰庆等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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