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一位与丈夫分居多年的妇女,发现丈夫在外租房与别人非法同居,在离婚诉讼中,她向法庭提交了有效证据,昨日,烟台市莱山区法院判决丈夫向妻子赔偿精神损害费3000元。
张明和刘敏(均为化名)于1981年经人介绍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从1999年夏天一直分居。后来张明与另外一名女子合租了莱山区某村的一处民房非法同居。刘敏得知此事后,悄悄将他们租房时与房东签订的住房合同复印下来。
去年12月,张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并分割财产,刘敏遂向法庭提交了这份租房合同。为了慎重起见,法庭又去该村进行调查取证,结果情况属实。于是作出支持刘敏索赔精神损失的一审判决。
据莱山区法院民事庭法官介绍,在该院审理的数十起离婚精神索赔案件中,有九成以上的当事人因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损害证据而未获支持,在本案中,刘敏获取证据的手段正当,提供的证据有效,所以理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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