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房管局原局长王秀禄先后11次收受贿赂120万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秀禄有期徒刑15年。
王秀禄自1998年8月起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王秀禄上任不久,决定购买涪陵长锋公司修建的一幢楼作房管局办公宿舍楼。长锋公司经理汤某因此送给王秀禄现金10万元。后来,在办公楼安装中央空调、电梯工程中,王秀禄也收取了“好处费”6万元。
王秀禄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转让土地的机会,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2001年2月,涪陵区房管局购买了长锋公司10亩土地,公司经理汤某送给王秀禄现金10万元。同年12月,涪陵宏燕公司经理任某通过王秀禄,购买了涪陵区房管局的20余亩土地,事后任某到王家中送给其现金50万元,王秀禄同意任某延期支付购地款的要求。
王秀禄还多次将单位的钱借给他人使用,从中捞取“好处费”。1999年6月,涪陵金川公司因资金短缺求助于王秀禄,王秀禄让房管局下属的公司给金川公司借款1000万元。金川公司经理梅某为此先后将两张金额为10万元存单送给了王秀禄。涪陵华新公司向涪陵区房管局借款500万元,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王秀禄同意延期还贷,公司经理胡某便给了王秀禄3万元的“感谢费”。
王秀禄的妻子也帮他收受贿赂。2002年12月,涪陵江洲公司职工高某送给王秀禄的妻子夏某1万元,让王秀禄在其公司开发的江洲大厦办证时给予优惠。夏某将此事告诉了王秀禄,后来因王秀禄东窗事发而未办成。
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王秀禄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由于案件侦查中王秀禄已退出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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