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天上午,天津将召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公开宣判会,天津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分别对被指控犯有贩卖、运输毒品及非法买卖、邮寄、持有枪支罪的一批犯罪分子依法宣判。
多次贩卖海洛因
被告人孔某系河南省新蔡县农民,被指控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9起共645克。2001年4月至5月间,孔某先后3次卖给蔡某海洛因共150克,得赃款34000元。同年5月至6月间,孔某纠集他人先后3次携带海洛因298克,从新蔡县到天津向蔡某等人贩卖,得赃款66000元。同年6月,刘某打电话给孔某称需要毒品,孔某指使他人携带海洛因103克来津贩卖,在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孔某打电话告知王某其有毒品,后二人商定以每克245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同年8月至10月间,孔某伙同他人先后3次携带海洛因共133克与王某交易,共获赃款17000余元。
朋友一起参与贩毒
被告人李A被指控于2002年10月8日向朋友李B贩毒海洛因10克。李B于10月10日下午,向吸毒人员范某贩卖海洛因两包,共0.448克。李B贩卖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海洛因0.35克。当晚6时许,公安机关将再次向李B贩卖毒品的李A抓获,并收缴海洛因4.835克。同年12月,当朱某再次向李A贩卖毒品时,在北京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海洛因100.0002克。
多人合伙出资贩毒
被告人郭某、孟某、李某、庄某被指控于2002年初共同预谋贩卖毒品海洛因。2002年10月,郭某、庄某共同出资购买100克海洛因后,郭某单独或伙同庄某四次贩卖90克海洛因给李某,获毒资27000元。同年11月,郭、庄二人购买200克海洛因后,郭某来津分两次将90克海洛因贩卖给李某。公安机关将郭某、庄某、孟某查获归案后收缴共计110.58克海洛因。2002年8月,李某向孟某贩卖海洛因0.5克,获毒资200元。同年11月23日,郭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并从李某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4.28克及毒资18000元。
胆大妄为毒枪全“碰”
被告人钟某、王某被指控以现金90000元的价格从蔡某手中购得海洛因517克。事后,蔡付给曾好处费2200元。期间,钟某以2400元价格从曾某手中购买左轮手枪一支、子弹60发。钟某、曾某将海洛因、左轮手枪及子弹藏于王某购买的电视机内托运至天津,钟、王二人乘火车返至天津西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天上午,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分别对上述等一批被告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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