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国家公务员工作时的行为划上了条条框框的《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今天下发给广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行为规范之具体,在国内尚属少见。
这个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规定》,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应当鼓励”的5大行为、“应当履行”的4大行为,以及“不得有”的9大行为。“不得有”的 9大行为中,包括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按公布的程序、时限提供服务;不按照规范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不将办事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等。《规定》明确指出,违反这些被禁止的行为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1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规定》同时要求,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做到这一点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进、受奖。
因没有及时答复群众问题而被有效投诉1次以上的,将按比例递减该机关当年考核评优的比例,直至取消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的评优、评先进和受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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