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迁,七旬翁状告辽阳市政府,在赢得官司后,又将辽阳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推上法庭。
七旬老翁兰兆玖家住辽阳市。2000年3月6日,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动迁安置办发布拆迁通告,限定兰兆玖等居民于2000年3月6日到4月20日前履行搬迁义务。
2000年3月7日,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取得了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动迁补偿安置问题上,开发总公司没有与兰兆玖达成协议,2000年12月26日,辽阳市政府作出限期拆迁第92号通告,限兰兆玖在2000年12月28日前迁出,2002年12月29日,兰兆玖被强制迁出。他的34平方米住房和26平方米违建住房以及100平方米的药园、35平方米的大棚被推平。
状告辽阳市政府———胜诉
2001年3月23日,兰兆玖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辽阳市政府及第三人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兰兆玖认为,开发总公司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后补办的,所以,市政府对他作出的限期拆迁的通告是违法的。他要求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
从2001年3月23日到2003年2月21日,兰兆玖在辽阳市中院和省高法分别打了3场官司,6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省高法作出终审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辽阳市政府在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没有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颁发了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领取的,所以不是依法取得。辽阳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是在2001年4月4日补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辽阳市政府作出的第92号限期拆迁通告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判决撤销辽阳市政府作出的92号限期拆迁通告。但兰兆玖提出的200万元赔偿,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状告计委和城建委———未宣
2003年4月12日,兰兆玖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推上法庭,认为市计委的批准文件、市城建委员会向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颁发的许可证违法,并向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索赔400万。
8月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辽阳市城建委代理人到庭,但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市计委没有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答辩及证据材料。当庭辽阳市城建委代理人承认他们在程序上有滞后的地方。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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