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13日)上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报一直连续报道的“中塔黄色信息台案”进行了二审审理。晓东母亲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并坚持了一审时80万元的索赔主张。三位被上诉人中仅有第三被上诉人网通天津市通讯公司一家出席了庭审,鉴于第一、二被上诉人广兆公司和亿美公司在事发后已查无所踪,在二中院公告送达传票后也一直未与法院联系,法院决定缺席审判。针对晓东的上诉焦点之一,第三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双方代理人激烈交锋。由于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庭审纪实
针对被上诉人通讯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主审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询问。
法官:你们与第一、二被上诉人之间是何种关系?
通讯公司:我们三方面都是营利性质的企业,我们与第一、二被上诉人之间是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我们没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没有权利控制两个信息台的服务内容。他们用我们的线路进行信息服务,我们收取应收取的电话费用以外,再从收取的信息费部分提取1%的服务费。企业之间的合作都是有营利目的的,不可能没有利益。
法官:既然第一、二被上诉人用你们的线路资源进行经营,对他们的经营内容、服务内容是否合法你们有无审查的责任?
通讯公司:我们没有审查其内容的义务,只要信息公司是经市通讯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我们就可以为其提供线路。
法官:晓东的母亲向你们举报租用你们线路的信息台有国家不允许的黄色内容,你们对此如何处理?
通讯公司:上诉人是否向被上诉人反映过这个问题无从查证,但如果有人反映信息台有问题,我们会向信息台管理部门举报以停止这种违法行为。
晓东代理人:上诉理由很充分
晓东的代理人明扬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当庭阐明了上诉的事实与理由,第一,针对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晓东也有过错及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晓东及其监护人不应承担责任。晓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是在第一、二被上诉人的服务台小姐的恐吓和诱惑之下拨打电话的,而他的监护人及早地发现了黄色信息的侵害,而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才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也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二,被上诉人通讯公司作为专营公司,其对另外两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允许或是默许的,不论其与第一、二被上诉人之间是代收费关系还是合作经营关系,既然其向第一、二被上诉人提供服务并收取了费用,就不能免除责任。而且在晓东的监护人几番向被上诉人反映信息台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通讯公司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和行为,也说明其明知第一、二被上诉人违法经营而故意放纵这种违法行为的继续,使原告受到了黄信息台持续的侵害,因此被上诉人通讯公司应承担责任。第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失费明显偏低,三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对其心理上的伤害将是长远的,直接影响到他现在的学习、生活和将来的前途、工作甚至以后的婚姻,这种影响是潜在的和巨大的,因此应提高对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第四,上诉人认为诉讼费的分担问题也应该从责任分担的大小方面来考虑,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大部分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网通天津市通讯公司当庭要求法庭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侵害事实方面没有责任,因此不能对上诉人进行赔偿。
晓东母亲:阴影永远挥之不去
晓东的母亲全珍女士庭审后对记者说,这个打击对晓东来说太大了,对我们全家人来说都太大了,这个阴影永远也无法抹去,我们全家人都知道,晓东的人生毁了,他的精神创伤再怎么治疗也是无法愈合的了。现在晓东还是害怕见到小女孩儿,他怕人家说他是流氓,除了玩游戏机和睡觉以外,他整日里没一刻不是躁动不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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