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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获取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
天津法律援助中心曾被司法部授予首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
6年来,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共代理援助案件近7000多件,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指派程序尚需进一步明确。
仅靠现有人力、物力,《条例》规定的援助任务对法律援助机构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一个编制和一起案件
他不愿意新闻媒体宣传,担心更多的人知道后上门求助,因为现在的人力、物力无法再承担更多的援助任务。但有时他代理案件时又希望新闻媒体介入,做法律援助案件遇到的困难太多太多。
对有5年法律援助工作经历的孙律师来说,2003年9月1日是一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他期待着随着《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法律援助环境的改善。
他说,他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他一人有公务员编制,争取了四五年,也没再能争到一个编制。而他们面临的法律援助对象却有3万余人。他所在法律援助中心,为了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对所在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发放法律援助卡,几年来共发放法律援助卡就有1800多张,其中持卡的残疾人有700多位。在无法解决编制的情况下,援助中心聘请了3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每名专职人员每年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至少二三十件,这还不包括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孙律师说,相比而言,他们的情况还好些,有的法律援助中心由于没有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提供援助。
据孙律师介绍,1998年他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刚成立时,当年面临的法律援助对象是138人,5年后的今天是3万余人,5年增长了200多倍,但专职人员并没有增加,他们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
除人力不足外,办公经费不足也严重困扰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相比其他区县而言,孙律师所在的区对法律援助比较重视,无论是区政府,还是区司法局都很关心法律援助的发展,每年给法律援助中心拨发5万元的经费。就是这5万元援助经费,其中3万元用来给援助中心3名聘请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最后用到办案经费上所剩无几,每代理一起案件都会捉襟见肘,有时寒酸让外人难以相信。
孙律师说:“一般律师愿意与媒体宣传,希望扩大知名度,但他们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害怕媒体宣传,担心更多的人前来寻求法律援助,我们实在力不从心。《条例》颁布后,已有很多记者要求采访,都被我拒绝,接受你的采访我都犹豫了半天。”
他还提到正在代理的一起案件,该案件局里很重视,也花费了援助中心7000元经费,几乎占全年经费的七分之一。
今年7月一个炎热的日子,一位83岁老太太在邻居的陪同下来到和平法律援助中心,恳请孙律师为她讨个公道。
孙律师说:“这位老人曾是一位军阀的姨太太,没有亲生子女,后来改嫁到本市。丈夫去世后,家住河北省的继女与老人走动地多起来,在继女的‘劝说’下,将住在本市的房子卖掉,而卖房款被继女悄悄取走,老人被接到宁河县。后来老人被扔在那儿无人管,老人靠好心邻居接济过日。再后来,继女干脆将老人锁起来,吃生米、喝生水生存的老人用纸条向邻居求助。在宁河的房子被拆迁后,继女将拆迁费取走,把老人扔在本市河北区一个无法居住的破屋子里。”
接手此案后,孙律师与同事6次去宁河取证,上百名当地百姓知情后纷纷赶来,主动作证,义愤填膺地控诉继女夫妇对老人的虐待。一个月的奔波,相关证据调取完毕,但立案却遇到困难。孙律师以遗弃罪到本市和平区、河北区、宁河立案,虽然区司法局也多次出面与有关部门沟通,均没能立案。
刑事立案不成,孙律师又以财产归还为由寻找民事诉讼途径。他们到继女居住地河北省法院立案,该法院要收取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共3870元。孙律师说他们代理的也是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经费很少,为找一个便宜的旅馆,几乎找遍了整个秦皇岛市。但法院怎么也不同意,最后他们一行四人东凑西借才将诉讼费交上。
孙律师说,他承认,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虽然辛苦但更容易感到成就感,因为被援助的当事人都非常困难,比一般人更需要援助。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法律援助就可能得不到维护,法律援助帮助了他们就有可能被激化的社会矛盾化解到最基层,这也有助于社会稳定。他说,困难群众需要法律援助,国家也有义务、有责任让本应得到法律援助的个人得到援助。这也是《条例》所体现的宗旨。
援助门槛和援助经费
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法律援助经费缺少及人力的不足导致援助门槛居高不下,使本应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得不到援助。这次《条例》鼓励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弥补经费的不足。
“自从《条例》颁布后,就一直想集合大家在一起深入学习领会这部《条例》,但大家都有案件代理,今天张三有空李四看卷,明天李四有空王五又开庭,学习研讨会一直没开成,只好让每个人进行自学”,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她们对《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和援助程序比较重视,这关系到援助机构今后的工作任务。
与原来零散分布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相比,《条例》一方面对法律援助的范围重新进行了集中阐述,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条例》还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范围做了突破,增加了被援助对象的范围。
如果说,以前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而更倾向于保障刑事犯的权利,防止出现错判,重点是体现司法公正、给法律弱势者一个法律公平;这次《条例》旨在给更多的弱势群体以法律救助,体现社会正义。但如何界定“经济困难”,《条例》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标准,司法部表示各地经济困难标准至少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高于这一标准,尽量降低门槛,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在财政充足的上海市,就扩大了受援助范围,将亚贫困的人群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之内。
在《条例》实施前,本市法律援助的对象除特殊案件当事人外,重点是经济困难的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经济困难标准就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收入240元)。
申请途径也很简单,申请人拿着个人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和个人案件材料到援助机构申请。而在和平区则给达到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发放法律援助求助卡,凭卡直接申请法律援助。这种方式虽然方便了申请援助者,但也给虽然有卡,但经济已不困难的个别人有机可乘。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放宽援助门槛就意味着更多的人前来援助,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将所有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申请者得到法律援助就不容易,降低援助标准有难度。如果按照《条例》规定援助范围,以法律援助机构的现有的能力是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的。她说,援助中心常常遇到并不符合援助《条例》的当事人前来求援,工作人员只能认真咨询,但不能提供其他法律援助。孙律师还提到,也有人对法律援助不明白,以为法律援助是经济援助,来法律援助中心索要打官司的钱。
市援助中心的负责人说,每年全市援助机构以各种形式得到拨款大约在70余万元,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全市40余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工资,剩下用于办案的寥寥无几,连出差都是自己贴钱,哪有钱给指派律师发放补贴。律师事务所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是无偿代理案件,但一般而言指派机构给他们发放办案补贴,用于办案过程中的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没钱给办案补贴,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时理虽直,但气不壮,法律援助机构能自己代理的就自己代理,确实需要外来律师的只能找关系比较熟悉的律师事务所。即使“强行”指派,没有任何补贴,也很难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条例》强调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希望这种明确会对援助经费有帮助。《条例》规定,为解决经济不足的问题,《条例》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据悉,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最近也正忙于筹措募捐之事,只是自己没有法律援助基金会,筹集资金极为不便。
指派程序和惩罚措施
人力不足是当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截至2003年6月底,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8899名,让8000多名专职人员每年承担70万援助案件是不现实的。但如果70多万起案件由全国十几万注册律师承担,就变得轻松多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据了解,在《条例》出台前,本市司法部门也有内部规定,每名律师每年至少代理一起援助案件。本市大约1800名注册律师,保守地估计至少每年可以承担法律援助2000案件。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6年来,共代理各种援助案件近7000件,记录在案的,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共1500件,不到总量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每年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案件不到300件。
记者在市律协了解到,本市每名注册律师每年代理的援助案件不止1起。他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记录并不等于没有法律援助,程序上也没规定律师代理援助案件需要到法律援助机构备案。而援助中心则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只有经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意才算是法律援助,律师出于种种目的减免诉讼费不属法律援助,有的甚至会产生恶意竞争。但法律援助中心承认,这与援助指派程序不明确有关。
这次《条例》对援助程序仍没有明确,只有规定律协有义务协助法律援助工作。记者与本市部分律师事务所联系,大部分被采访的律师事务所都说代理过援助案件,但很少有达到每名律师每年办理一起案件的要求,一部分援助案件是援助机构指派的,一部分是自己主动减免当事人诉讼费。
《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说,这一惩罚措施具体操作是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拒不接受指派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缺少处罚权和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机构又不行使权利,致使类此规定形同虚设。
一位业内人士说,《条例》的出发点很好,但具体落实还会遇到很多困难。譬如,当前律师行业的趋利性很强,如果强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该律师事务所可能出于利益原因离开当地,这是当地政府不愿看到的,因为律师事务所成为当地的纳税重点对象,有的区,律师事务所一年交税近千万元。
该负责人认为,《条例》将对律师拒绝指派行为的惩罚法律化,有助于法律援助的指派工作,但关键还是看《条例》落实执行是否到位。在《条例》正式出台前,国内不少省市都出台了当地的法律援助《条例》,一方面为全国立法提供了基础,另外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悉,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本市法律援助中心曾被司法部授予首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几年前就开始酝酿制定地方法律援助《条例》,并一度成为市立法争取项目。有关人士希望,借助《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推动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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