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一:1999年,黄先生在做生意时遇到一位自称是香港某保险公司的女业务员,她称该公司的保险保费低,保额高,只须一次性缴保费6万多元人民币,五年后返还的保额是保费10倍的美元。黄先生与几位朋友都买了这家公司的保险。4年过去了,最近黄先生想退保,却怎么也联系不上那名业务员了,黄先生找到该保险公司,经公司认定,该保险业务确实在香港地区存在,但黄先生没有按照该保险公司合法程序投保,签约地不在香港,他的保单被认定无效,更谈不上退保拿回保费。
新闻事件二:2000年,耿某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同年与单位签订了《职工自愿辞职协议书》后,他从物业公司辞职。协议书约定“物业公司为耿某投保人民币1万元人寿保险”。辞职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又进行了公证。2003年,耿某因患尿毒症死亡。其死亡医院证明书注明“患慢性肾炎15年”,而且耿某在生前物业公司招工体检身体时,其健康检查表中也有“双肾损伤”的记录。由于尿毒症患者不在保险公司的投保范围内,投保时本人和物业公司均未向人寿保险公司如实告之。因此,当耿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物业公司和耿某没有如实告知为由,将保费退给了耿某家属,但拒绝按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耿某的投保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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