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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价葡萄”案件的审理还在进行中,公安部门最终将以何种罪名向检察机关报请批捕4名馋嘴民工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在公众和媒体翘首以待之时,社会上对此案众说纷纭,对其处罚要求轻重不一,而且很多观点是同情这4个无知的民工的,认为他们不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不知者不为罪,只能按一般葡萄的价值进行处罚。
观点一:区别对待
到目前为止的调查基本可以证实,4名民工事先确实不知道“天价葡萄”的尊贵身份———吃一顿葡萄就相当于吃掉了40万元,这实在超出他们的想象。如果不是在从果园返回工地的途中被抓获,他们一定至今都还以为自己只是偷吃了再普通不过的葡萄。这说明4名民工虽然偷吃了葡萄,却并不存在偷吃“天价葡萄”的故意,也不存在为了泄私愤或报复而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动机。有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在定罪及量刑时是不应该忽视的。比如交通肇事大多没有故意,但交通肇事逃逸就存在故意;又比如同为杀人,就有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之分。
观点二:应该重判
铁路上对偷盗行为的处罚:一般小偷在铁路上偷去的,往往是一些螺钉螺帽什么的,从其本身的价值来看,并不值多少钱,但是它们的被盗,却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的安全,所以按有关法律,对这些偷盗行为,都是按破坏铁路设施的罪名进行处罚的,并不只是按治安案件处罚,而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将其送上法庭,接受审判。类似的情形还有对偷窃通信电缆行为的处罚,按现行有关法律,要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要严厉追究这些偷窃行为。也就是说,不是按被偷物品的价值去处罚这些偷窃行为,而是按这些偷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去计算。这种立法处罚的精神,对审理“天价葡萄”案很有参考价值和借鉴价值。
观点三:从轻审判
或许是认识到研究所自身在对“天价葡萄”的保卫工作上也存在疏漏之处,或许是觉得不可能让偷吃葡萄的民工对研究项目今后的“前途”承担全部责任,该所葡萄项目组一名负责人最近表示,虽然对项目遭受的损失十分痛心,但她认为也没必要按40万元的损失来给4名民工量刑,毕竟他们没有把葡萄全毁掉,另外他们还年轻,给他们一个教训就可以了。作为“天价葡萄”案的受害者,他们对于馋嘴民工所犯错误的态度变化,值得司法机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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