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8月6日晚,四名河南籍民工商量着弄些水果来吃。其中一名在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当过临时工的李高尚说林果所内种的水果好吃,到那里弄去。当晚11时许,四民工步行近一个小时翻墙进入林果所院内,在李高尚的带领下来到葡萄研究园。坐在葡萄架下四民工甩开膀子猛吃一气,临走时几人商量,走了老远的路光吃饱肚子太亏了,得带些回去。在路边垃圾箱附近李高尚捡了一个编织袋,几个人开始摘葡萄架上的葡萄,装满后抬着编织袋翻墙出来,在回工地的路上被警察逮个正着。
这些葡萄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项目研究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6-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也定在今年9月。四民工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却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据了解,这些葡萄是该所自1993年始苦心研究,投资40余万元的科研成果,却在成果即将问世之时被几个馋嘴民工毁于一旦。而审讯室内四个民工也是一脸沮丧,不停地嘟哝着:“要知道那么贵重,说啥也不敢吃啊。”
8月8日早晨,李高尚等四民工被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依法拘留。
葡萄价值成为定罪依据
“10年研究成果,40万元巨额投资毁于一旦”,但“40万元损失”的科学性却遭遇质疑。
质疑提出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岳礼玲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对4个民工的量刑!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数额是500元到2000元之间,所以这里的关键是损失价值如何计算。”
质疑的声音还出现在4个“馋嘴民工”“罪”与“非罪”所引出的司法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岳礼玲分析说,目前民工只是被拘留,拘留期满后是否逮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商榷。
她认为,40万元损失不能完全算到被告身上,葡萄共有110株,连吃带盗20株,尽管属科研项目,但葡萄是可再生的植物,民工只是想吃而没有连根拔掉,研究所观察数据这一年有20株观察不了,但还有其他90株。而且这20株价值损失的估价应该是要上市场流通后,按市场最高价来计算,卖价可能不到1000元。民工偷吃时并不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有多大,只知道研究所种的水果好吃,因此民工们没有实施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充其量只是一般性的侵占财产行为。如果按侵占财产里的盗窃来处理,这又涉及民工们对葡萄价值的认识、盗窃数量的多少。从目前来说,民工不知道葡萄的价值,因此其盗窃的数量也只能按一般葡萄的价值来衡量,而按一般葡萄的价值来衡量,民工不会承担刑事意义上的盗窃罪。
“这案子确实有许多值得法律界讨论和关注的问题。”北大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指出:几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行为,其性质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判定,关键要看他们是否知晓这些葡萄的身价。
陈兴良教授还指出,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审查,几名民工确属故意犯罪,那就不能简单的定性为盗窃罪了。由于被偷吃的是用作科研的葡萄,这一偷盗行为同时也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他表示,偷吃“天价葡萄”给科研生产带来的实际损失数额是最终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才能再进一步讨论其他问题。但这需要有关技术专家测算得出具体结论。
由此看来,“天价葡萄”的价值估算成了关键所在。那么,谁来估算这些葡萄的价值呢?
有观点认为:理论上讲,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项目研究组最有发言权,因为他们在这些葡萄上面花费了十年心血,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他们又是这个事件的受害方,由于牵涉到自身利益,他们的估算未必具有公信力。所以,比较公允的做法,恐怕是由具有相关科学知识的第三方出面,对被盗葡萄进行价值估算,最后由司法机关定夺。
至于项目组是否会向偷吃“天价葡萄”的民工提出索赔,项目组组长徐海英说,“我们目前也不知道碰上这种事该怎么处理。按照普通葡萄的价值赔我们个三五百元钱,对这个项目毫无意义,索赔多了几个民工根本赔不起,因为这种偷窃行为对于一个科研项目,主要的损失是数据,是无形的智力成果。”不过徐海英认为也没必要按照40万元的损失来判刑,毕竟他们没有把葡萄全毁掉。另外偷窃者还年轻,给他们一个教训就可以了。
据徐海英介绍,虽然研究所每年7月研究果实成熟期都会雇人在园中搭窝棚整夜看守,对重要的研究用果实还采用套纸袋的保护措施,但是每年都有试验园中的水果被偷的情况发生,只不过今年几个民工把所里最重要的葡萄给偷吃掉了。“过去的小偷见到套纸袋的果实还怕是打过农药的,一般不动,这两年的小偷是专门找套纸袋的果实偷,防不胜防。”
刑事责任是否应该承担
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涉嫌盗窃案该如何处理?司法机关能否按照“天价葡萄”的价值追究几个馋嘴民工的刑事责任?研究所能否单独按照40万元的价值向民工提出民事赔偿?
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4人因涉嫌盗窃被拘留,拘留期满是否被逮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取决于这些被偷吃葡萄的价值。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刘洪杰(律师)观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法学界讨论焦点在: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上。这两个罪名中,我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不能成立,构成该罪的条件有:主观方面有泄私愤、报复的个人目的,就目前调查情况来看不具备。那么,最明显的是符合盗窃罪,但盗窃数额大小、造成生产损失价值多大的估算,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现在的情况是,根据实际损失,如果按市场价来计算根本构不成盗窃罪。
现在有一个关键是,这些葡萄不是一般的葡萄,生产成本不能按市场价值来算,但这只能属于预期价值,法律判定是否是盗窃罪,是按财物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的。
按新刑法规定,如果犯罪事实成立并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3年以下刑期。“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也就在这儿。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几个要件是:第一,作案动机,主观上有泄私愤、报复等个人目的;第二,事实犯罪行为;第三,危害对象明确;第四,造成危害后果。按刑法规定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就“天价葡萄”案情分析,第一条就不符合,4个民工的偷吃行为显然不是为了泄私愤或报复;另外,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财产估价,应该只计算现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这两点推论,4个民工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可以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虽说这些葡萄是用于科研,有它的特殊性,但这就像小偷只偷走了一张存折,你在判定财产损失时,将这张存折如果不被偷走的话,存期可能是10年或20年的利息折算进去,这显然不符合刑法规定。
天津明扬律师事务所杨仲凯(律师):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根据法学的有关理论,公民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或者是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或者是几种责任的结合。毋庸置疑,4位民工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4位民工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首
先说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刑的原则,4位民工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看我国刑法有无相应的规定,是否构成某罪就要看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而不应该用我国刑法已经废除的类推、比照的方式来考察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构成盗窃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此,本人持有异议。
关于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虽然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从主体方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从客体方面来讲,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盗窃罪还有赖于4位民工偷吃和偷走的葡萄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追究盗窃罪的最底线即“数额较大”。因此,在计算葡萄价值的时候,就要看葡萄的本身价值了(惟一可以参考的标准是市场价格),而不能看葡萄的期望价值或投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葡萄的价值,即无法确定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追究盗窃罪的最底线即“数额较大”,那么只能说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客体方面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那么也就构不成盗窃罪。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要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首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应当知道其行为破坏了生产经营。但是,在本案中4位民工主观上并不知道其行为破坏了北京林果所的科研活动(暂不界定科研活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虽然其行为客观上破坏了北京林果所的科研活动。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其次说行政责任。虽然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说4位民工什么责任都不承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从客观上破坏了北京林果所的科研活动并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因而4位民工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最后说一下民事责任。虽然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但对于北京林果所的投资损失或可得预期利益的间接损失,却不能从中得到任何补偿,其损失的补偿也只能来自于追究4位民工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117条、134条的规定,4位民工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北京林果所财产权益,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4位民工的行为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作了充分明确的规定;但追究4位民工的刑事责任,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盗窃罪名寻找成立依据
北京海淀检察院外宣处负责此案的许永俊告诉记者,“9月中旬才能做出批捕与否的决定,目前公安机关还要做罪名是否成立的鉴定工作,如果无罪的话就在公安局释放,这个时间是我们和海淀分局共同约好的”。
8月22日上午,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邀请,担任该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4位法律专家,就此案涉案的4名馋嘴民工会不会被批捕、起诉,可能以何种罪名被批捕、起诉、定罪、量刑进行了专题讨论。
这次讨论公安机关会参考专家意见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天价葡萄”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
如果偷吃葡萄的民工不知道葡萄的价值,是按一般葡萄偷吃恐怕不好定盗窃罪。陈教授认为,民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吃了葡萄,在计算葡萄价值的时候不应计算间接损失,而只应计算被吃葡萄本身的价值。他说,客观上因民工偷吃葡萄造成了研究所实验计划被破坏,可以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位刑法学教授认为:“天价葡萄”案的底线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也有值得探讨的空间。这位专家谈道:定盗窃罪的难点并不在于民工是否知道被偷吃的葡萄的价值,有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关键在于如何给损失的葡萄作价。该专家举例说,比如一个小偷偷吃了一只鸽子,如果是一只普通的肉鸽可能值不了多少钱,无法定盗窃罪,但是如果被偷吃的是一只价值几十万的信鸽,无论盗窃者是否事先知道鸽子的价值,有无主观故意,恐怕都会定盗窃罪,因为名贵信鸽有市场价可以确定。
而“天价葡萄”案定盗窃罪的难点在于,还处于产学研过程中没有进入市场交换的葡萄如何确定价值?如果定盗窃罪,盗窃的葡萄价值如何确定,由谁来评估、确定可能比较棘手。人大法学院的这位专家认为,虽然该案定盗窃罪有一定难度,但是今后还有可能会出现“天价西瓜”或“天价苹果”等被偷吃的情况,为了警示社会,也可以探讨在该案定罪量刑方面有所突破。
到场几位法律专家都认为,“天价葡萄”案是我国刑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专家认为,目前难度比较大的焦点是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该案面临被偷吃葡萄的价值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而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也面临试验研究是否可以视同为“生产经营”。此外,刑法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要有明确的泄私愤、报复目的,而该案似乎又不具备这一要件。
专家告诉记者,他们经常被邀请参加公安机关的这类研讨,参加研讨的专家一般只谈观点,不给结论。
据介绍,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定罪量刑上要轻于盗窃罪。另据了解,担任该案审查批捕、起诉的海淀检察院,近日也将就此案召开更大规模的专家论证会。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刘洪杰律师认为,一个人是否有罪,只能由法院做出裁决。公安和检察机关是没有权力来确定这个人有没有罪。公安、检察机关在履行司法活动,比如侦查、取证、调查时,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要按对方是无罪人对待,办案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他们的看法不能成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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