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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随着“十一”黄金周的临近,休假一词炙手可热,带薪休假更是成为一些职工关注的焦点。尽管在《劳动法》中对实行带薪休假已有明文规定,但是实际执行起来却不尽然。
据了解,《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强制休假在国外一些企业里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但是在我国提到带薪休假,大多数人认为:1、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单位里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提出来企业负责人不会同意;2、努力工作能够得到领导赏识,坐稳自己在单位的位子。
尽管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大多建立了带薪休假制度,但执行情况不好。一些单位没有把年休假作为制度性的规范加以安排,所以并非所有的职工都能休假。而在企业内部,除少数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和经营规范的“三资”企业外,多数企业没有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即使已经建立起休假制度的少数企业,休假时间也较短。
笔者在采访法律界相关人士时,他们疾呼: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员工的休假期限。从实际情况看,企业规章制度应明确企业和员工关于休假的权利、义务,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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