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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9-18 15:35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口号,它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记者:在8月2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您系统地提出了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和要求的整体工作部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为民思想,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肖扬:从一定意义上讲,小康社会是权益有保障、法制更完备、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为此,党的十六大专门就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在这一新的历史阶段,人民法院担负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责任更加重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指导思想,找准司法工作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整合点和着力点,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本质特征,与我们以前提出的“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和抓好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三件大事,共同构成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涵括了丰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

  第一,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律能否得到一体的遵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在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法院自身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为民这个根本问题上没有解决好,不少同志在这个问题上尚有很大的缺陷和不足。

  第二,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从1930年代初期江西苏区红色政权时期算起,人民司法事业在党的领导下,已经走过了70多年的漫长历程,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优良的司法传统。我们明确提出司法为民的思想和要求,目的就是要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显示出新时期的时代特征,在新的高度更好地发挥指导人民司法实践的巨大作用,开创人民司法工作的新境界。

  第三,司法为民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于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现在,我们又提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公正与效率”主题着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职责特质和内在规律,而司法为民着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正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

  总之,法官除了国家和公众的根本利益外,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私利。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始终坚持以司法为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就能保证制订的一切工作方针、出台的一切改革措施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就不会脱离实际,就不会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背离,也才能更好地完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历史重任。

  提出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对于各级法院都是一种自我加压

  记者:为实践“司法为民”的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司法为民”23条具体措施等一系列举措,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反响。人们关注的是这些举措怎样真正落实到实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部署?您对此有何想法?

  肖扬:为了能够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23条具体措施落在实处,确保这些措施落实的整体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逐条详细地阐述了基本目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并将下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按照这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司法大检查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本院落实司法为民、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人民代表了解我们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以更好地监督、支持各级法院落实这些措施,近期,我和几位副院长将分赴各地,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的意见,并向人民群众通报这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具体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在发布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以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前不久,本院制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在《人民法院报》全文登载,并在网上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社会反响很好。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对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都是一种自我加压,既然向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就要落实,就要兑现。目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国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已经普遍行动起来,纷纷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例如北京三级法院在八个方面出台了50项司法为民的措施,浙江、内蒙古、吉林等法院也提出了各自的司法为民举措。通过这些措施,我相信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一定会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能够把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

  记者:在座谈会上您曾坦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各种问题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请您具体谈一下,当前法院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和不足?您是怎么看待这些问题的?

  肖扬: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尚不健全,无论是法院自身在公正司法方面还是司法环境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比较低,驾驭庭审能力比较差,不能完全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需要;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严重影响法院形象;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严重削弱了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度;一些法院往往难以有效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国家司法权出现地方化倾向;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受到的干预不断增多,暴力抗法现象严重,无理缠诉十分普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现象屡禁不止。人民法院所遭遇的这些问题、困难和挑战,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引起党中央和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广大公众的密切关注。综而观之,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问题,更是一个可能动摇党和国家政权基础以及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

  我认为,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有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我国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所共同遭遇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各类矛盾、冲突和失范现象交织的情势下,各种纠纷尤其是民商诉讼的浪潮空前激增并涌向法院,人民法院由此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型案件,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活动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失范甚至混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损害了司法行为的公正性。但是,尚需改善的司法环境,也给公正司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当前的社会物质经济条件和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观念尚未在全社会真正确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权钱交易等社会不正之风尚未有效遏制,“有法不依”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全国法院大量积案中,有不少是当事人干扰和被执行人对抗所造成的;而对于当事人的无理缠讼、消极抵制乃至于暴力抗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在全国范围内关于“抗法案”的判决,可谓微乎其微,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无形中助长了违法、抗法者的侥幸心理,纵容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这种社会法制氛围下,司法活动中的种种问题势必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法院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从根本上来说,法院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诉讼制度等方面,也存在不少与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不相符合的问题,严重制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严重影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亟需通过改革,从制度层面消除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内部因素。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最高人民法院自1999年发布实施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不懈努力,已经在人民法院内部为最终形成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审判运行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围绕《纲要》而推行的各项司法改革和相应措施,主要是针对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方面的改革,在实质上仍处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渐进过程和起步阶段,法院体制深层次的改革尚需继续推进,真正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今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清理超审限案件,对于形成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机制,意义深远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提出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是否意味着今后法院将更多地强调司法效率的问题?您是怎么看待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关系的?

  肖扬: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已经确立的今天,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法律预期愈加关注,人民法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冲突的功能显著增强,从而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逐步深入,社会经济关系急剧变化,诉讼的数量与新的类型与日俱增,人民法院面临前所未有的审判压力。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效益的本质追求,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公正高效裁判来有效地解决冲突和纠纷,减少和防止各种社会冲突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各种损失和浪费,从而对司法高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司法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在本世纪初,就前瞻性地提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围绕这个工作主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以改革促公正,以改革促效率,以创新求发展,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

  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任何司法效率都要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没有公正,效率没有任何意义;没有效率,公正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价值。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纠纷数量逐年激增,人民法院审判任务异常繁重,多种原因导致案件出现积压,有很多案件超过审限。为贯彻诉讼效率原则,缩短诉讼周期,及时、有效地平息纷争,防止迟来的公正和避免延误的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运行的顺畅,最高人民法院将清理超审限案件作为全国法院的重要突出任务,并为此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全国法院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既要积极清理旧存的超审限案件,更要防止出现新的超审限案件;明确要求全国法院实行审限警示、催办、督办和通报制度。同时,大力开展“积案清理年”,推广强化审限责任、集中开展清理积案和超审限案件统一行动等提高审判效率的好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提出清理超审限案件的问题,要求11月前全国各级法院把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清理完毕,是多年来清理超审限案件统一行动的继续,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将涉诉群众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使纠纷中的财产尽快进入正常的经营流转中去。这一举措,对于形成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机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和司法文明的要求

  记者:对于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您提出了“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您是怎么理解这一原则的?

  肖扬:“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是针对一些刑事案件超审限,久拖不决,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提出的。这一提法,实际上是对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通俗的阐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去认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则不能定罪处罚。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现实中,一些固有的陈旧司法观念还没有完全扭转过来,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宁肯违反诉讼程序导致案件超审限,也不敢无罪释放被告人。这种陈旧的司法观念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基础上的,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持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1997年至2002年,共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我们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旨在进一步强调依法审判案件、严格审限制度、切实保障人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体现了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审判工作中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应当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审判原则。对刑事案件,必须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决不能借口打击犯罪的需要而违法办案。二是审判效率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审判效率低下、案件经常超审限,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削弱惩罚犯罪的社会效果。“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仅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广大法官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司法观念的有力促进,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

  把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历史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记者:从改革开放后不久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到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再到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识的不断深化。您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对此有何感想?

  肖扬:我多年从事司法工作,可以说,见证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法制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建国之初,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惩罚各种反对和危害新生政权的犯罪行为,同时,也着手建立和完善新的法律制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过多年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司法制度不断完善,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很关键的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认为,这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正在探索研究的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以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着重围绕司法体制宏观结构的变革和司法机关内部的职能配置,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从体制上保证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稿源 学习时报 编辑 梁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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