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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今天是“九九重阳节”,是老年人自己的节日。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已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他们度过幸福、美满、安详、健康的晚年,共享人类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本报采访了市老龄委有关人士,就老年人权益问题做出解答。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虽有固定经济收入,但因病需要支出医疗、护理等费用,仍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老人,即使其子女由于下岗等因素生活困难,也有义务赡养父母。
本市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子女应当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于子女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老年人与其子女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子女无论是否与老年人共同生活,都应当承担老年人的家庭劳务。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应当予以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请他人代为照料,所需费用由子女承担。
依法享有再婚的权利
老年人再婚问题困扰着许多丧偶或离异的单身老人,由于子女的干涉使许多人至今仍独自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而作为子女或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会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或其他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年教育加强领导,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有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子女不得阻止老年人继续接受教育,应当鼓励和支持父母上大学。老人享有住房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义务,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老年人患病,本人和子女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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