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无夜景灯光建设投资计划不予立项
-竣工项目要把夜景灯光建设作为竣工备案内容
北方网消息:昨天,市市容委、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夜景灯光设施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夜景灯光建设管理,努力实现夜景灯光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夜景灯光设施建设管理,从计划、规划、建设的源头把住夜景灯光建设的前置管理关,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区县、有关委办局及集团公司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在建设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桥梁和绿地广场等,其夜景灯光设施必须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城市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产权单位负责落实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二、市、区县各级计划部门及有相关审批权的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中,应同时审查夜景灯光设施的投资,无夜景灯光建设投资计划的应要求项目单位予以补充,否则不予立项。三、市、区县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审查该项目是否有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夜景灯光设计方案,无夜景灯光设计方案的项目规划部门将不予审批。四、市、区县各级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时,将夜景灯光设施纳入工程设计的各个阶段(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按程序审查。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要把夜景灯光建设作为工程竣工备案内容。五、市、区县各级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要按照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建设项目的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对达不到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将建议规划和建设部门不予审批和开工;对不按审定的设计方案实施夜景灯光建设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停办相关后期使用手续。六、各区、县综合执法机构或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实行综合执法的)负责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外檐再装修工程夜景灯光设施“三同时”实施执法监察管理。对不落实建设工程“三同时”的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七、各级建设部门在对工程监理、检查、验收时,应将夜景灯光建设一并纳入工程管理。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绿地广场等要根据城市景观环境规划建设的需要,其责任单位应进行补充设计,并安装夜景灯光设施。遇有改建、扩建任务时,产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夜景灯光建设的“三同时”。九、夜景灯光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以及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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