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本市某大学的林教授称,他到本市某购物广场更换插座时,被无端怀疑偷窃商品并遭到殴打。他诉至法院,要求某购物广场书面道歉并在购物广场进行公示,同时赔偿其医药费和交通费31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昨天,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表示,本案的主要责任在原告。
原告陈述
原告在庭审中称,今年1月16日,他在本市某购物广场购买了一个电源插座。今年8月,该插座不能使用。于是,他便给购物广场打电话咨询。购物广场当时答复可以给他更换。今年8月6日,他来到某购物广场,在征得有关人员的允许后,进入购物广场的卖场,并找到售货员要求更换插座。该处经理怀疑他偷东西,叫来防损员盘点物品。他向该经理提出抗议。在交涉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用手掐住他的脖子向下压,对其人身造成损害。为了不受更大伤害,他报了警。事后多日,对方依然没有给其解决问题。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书面道歉并在购物广场进行公示,并赔偿其医药费和交通费31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意见
被告代理人的答辩和原告的说法截然不同。该代理人说,通过对事件进行详细调查,他们认为此事的责任主要在原告。进出卖场处有明显标志,要求欲更换物品的顾客先到“退货处”进行登记,然后再由“退货处”为顾客安排退货。而原告当时却直接进入卖场。部门经理当时叫来防损员,并不意味他有怀疑原告偷窃物品的意思。部门经理在卖场中调动工作人员也是很正常的事。而且,被告的工作人员当时也根本没有殴打原告,而是原告当时情绪非常激动,用手抓了部门经理,并质问为什么赖他偷东西。该代理人表示,被告的工作人员绝不会做出损害原告正当权益的事。
法庭辩论
在辩论阶段原告表示,被告的工作人员无论如何不能打人,更不能对其进行污蔑。被告工作人员确实给他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被告理应对此负责。谈到精神赔偿时原告说,他的要求不是空穴来风,有上海的相关判例可以佐证。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工作人员当时对其实施了污蔑、诽谤及伤害身体的行为。被告已尽了明示公告的义务,但原告却视而不见。这说明原告在主客观上存在过错。被告代理人强调,被告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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