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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了认定工伤,由天津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方面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下列责任: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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