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有民谣云: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如今是新社会了,是讲求法制的,如果去除司法腐败的因素,打官司还是有些难,难处之一也是因为钱———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法律对一部分人来说毕竟是一件高成本的事,这成本就是诉讼费用。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见到一些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普通”现象,也见到过一些农民工为讨回被拖欠的工资而上演跳楼秀的“个别”现象。如果说,法律也像一件商品一样,有人买得起有人买不起的话,那么法律的实质正义就难以实现。应该说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上遭遇的现实困境。
为打破这一困境,1994年我国开始试行法律援助制度,尝试鼓励和号召律师和律师机构从道义角度出发为付不起诉讼费的困难群众免费打官司。而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援助义务以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从法律的高度确定“法律援助是司法部门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法律援助摆脱了单纯的道义色彩,走向了制度化,并带有强制性。
无疑,《条例》的实施是我们国家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有力体现。然而,《条例》并不是对所有的对象和诉讼都适用,它规定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也就是为什么新报“198呼说法热线”开办“新报法律援助团”活动以来,一些读者申请被婉拒的原因。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对“法律援助”的内涵还不是真正了解,他们需要援助的不仅是“钱”,还有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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