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市自来水公司某营业所工作人员利用查处其他单位违章用水之机索要收受他人好处费数万元。近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两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起诉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担任市自来水公司某营业所工作人员期间,涉嫌利用负责查处违章用水之际索要收受本市某建筑公司、某某医院、某某公寓、某某照明公司以及某某管道公司等单位的好处费数万元。其中王某某获赃款人民币2.2万元,马某某获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马某某还于2000年至200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向西青区两家单位索要好处费5万元,占为己有;被告人王某某还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浴池和河北省大城某建筑公司好处费,其中王某某获赃款2500余元并占为己有。
日前,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检察机关针对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同时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待的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的情节说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也当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马只是国有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此外,收受5万元应该视为自首,而收受某医院、某公寓、某照明公司的好处费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不应该定为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也以证据不足为由为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均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是从事劳务,故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辩称的有自首情节因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也不被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额分别达到7万元和2.45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经退清其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故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被告人马某某所得赃款应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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