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鼠强毒性相当于砒霜300倍
■毒鼠强配方来自国外
■“毒鼠强”占投毒案的65%
■买卖毒鼠强最高可判死刑
北方网消息:(视频)12月9日下午,本市工商部门在津南区举行了毒鼠强集中销毁活动,120公斤各类剧毒鼠药被高温焚毁。
据了解,毒鼠强是四亚甲基二砜四胺(俗称424)、毒鼠硅、甘氟等禁用毒杀鼠剂的通称。它具有成本低、毒性大、发作迅速、不能降解等特点,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致命威胁。今年,国务院专门限定要在年内彻底清除毒鼠强,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有关司法解释,将毒鼠强列入了毒品管理的范畴。
据介绍,自国务院和市政府部署开展毒鼠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本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机关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先后对全市的2300多家化学危险品、农药和杀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证照检查,共取缔鼠药无照经营户120户,并责令超范围经营的单位限期办理了变更手续。目前,本市经过重新审核,具备杀鼠剂经营资格的单位只有32家,所售杀鼠剂也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毒高效灭鼠药。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还强化市场监管,先后出动执法人员6000多人次、车辆500多辆次,多次对全市500多个集贸市场、1000多个土产杂品商品进行拉网式检查,其中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还进行了重点排查。截止目前,共收缴毒鼠强、灭鼠王、一步倒等各类剧毒鼠药240公斤,除移交公安、农业部门100多公斤和剔除非毒鼠强鼠药20多公斤以外,此次对剩余的120公斤进行了集中销毁。
 | | 工作人员将固体、液体、气体的毒鼠强分装处理 |
 | | 工作人员将固体、液体、气体的毒鼠强分装处理 |
 | | 分装后的毒鼠强扔进熔炉进行销毁 |
 | | 从这个视窗里能看到熔炉里的烈焰 |
 | | 废渣将集中进行掩埋销毁 |
在销毁仪式上,市工商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尽管我市毒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工商部门对毒鼠强的整治力度不会放松。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追根挖源,逐户清理,确保年底前在本市彻底清除毒鼠强。同时,要通过实施市场巡查、预警警示、建立经营台帐等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切实维护鼠药市场经营秩序,严防毒鼠强等剧毒药在市场上出现反复和回潮。(记者/王冰)
相关链接:
毒鼠强毒性相当于砒霜300倍
对人畜毒性极强的毒鼠强又名“424”,化学名称为4亚甲基2砜4胺,轻质粉末,微溶于丙酮,不溶于甲醇和乙醇,可经消化道及呼吸道吸收,不易经完整的皮肤吸收。
据监测,毒鼠强饱和水溶液放置5个月,仍可保持稳定的生物学活性。化学性质稳定,在植物体内可长期残留,对生态环境可造成长期污染,即使被动物摄取后仍不能分解,吃了被这些鼠药毒死的动物仍可导致二次中毒;同时毒鼠强还具有植物内吸特性,如1952年发现,以毒鼠强处理过的土壤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出的树籽仍可毒死野兔。
据国内外的科学实验和灭鼠实践证明,毒鼠强对所有温血动物都有剧毒,其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倍,砒霜的300倍,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据了解,该化合物在世界上由德国拜耳公司1949年合成,我国最早是沈阳化工研究院在1990年未经批准擅自合成了毒鼠强。
毒鼠强配方来自国外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日前透露,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毒鼠强生产技术源头目前已查清:是3名科技工作者从国外文献上翻译过来的。
徐沪称,毒鼠强生产技术源头目前已查清:3名科技工作者丧失职业道德,从国外文献上翻译出毒鼠强的制作工艺和配方,将其非法转让给一些不法生产者。现已查到了16家非法生产毒鼠强的厂家。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以来,这些厂家已生产了35吨毒鼠强原粉,这些原粉在添加了一些添加物以后,通过邮局销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80多吨。
“毒鼠强”占投毒案的65%
据了解,近几年利用毒鼠强投毒的事件逐年增加,已占到整个投毒案的65%。仅今年1月到10月,公安部接到的全国各地毒鼠强作案专门报告就有77起,占整个投毒专报案件的86.5%。
近年发生的部分毒鼠强投毒案:
2003年10月21日:湖北省利川市发生毒鼠强中毒案件,造成33人中毒,其中10人死亡
2003年9月23日:湖南岳阳发生毒鼠强投毒案,造成400多名小学生中毒
2003年5、6月间:浙江发生毒鼠强系列投毒案,致使17人死亡
2003年2月12日:四川省什邡市发生一起毒鼠强中毒事件,导致20人中毒,其中5人死亡
2002年9月13日:南京汤山发生特大毒鼠强中毒案,导致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
买卖毒鼠强最高可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月1日开始施行。《解释》规定,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000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达到500克以上,或饵料20000克以上的;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