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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天,新修订的《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出台,保税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区内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保税区鼓励兴办货物仓储、运输、配送和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者在区内兴建和经营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鼓励发展金融、保险、代理、律师、会计、信息、咨询等服务业。
保税区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间进出,免领许可证;区内销售的区内企业生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区内货物可在区内企业间转让、转移,储存期限不受限制。据悉,这部新法规将在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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