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始末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提审之前,我们《法治在线》的记者专程来到了辽宁沈阳,我身后的这栋大厦就是曾经在沈阳非常有名的嘉阳集团的办公大楼,而嘉阳集团的原董事长就是要在锦州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刘涌。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记者:在沈阳市的太原街,1989年的时候刘涌生活在这里。而恰恰是在那个时候,刘涌开始走上了他的犯罪之路。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
刘涌之后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1991年7月的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的伤害孙树鹏案,以及1992年10月用猎枪击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宝贵案。
记者:如果说1995年以前,刘涌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等问题,但从1995年之后,刘涌被公诉的另一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的犯罪情节就陆续出现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
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
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
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临走时还把附近两家店铺的玻璃砸坏;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统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抓获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为共27起。
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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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播室 |
主持人:从刚才的这个短片中韩教授我们看到,刘涌最早的犯罪事实其实在1989年,但是公诉机关最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步形成却是在1995年,这中间就有一个时间差,我们应该怎么样来理解这个时间上的差异?
韩玉设:起诉中用的这个词,我觉得是非常准确的一个词,它叫做“在1995年初步形成”。初步形成意味着它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来看,在原来的《刑法》当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没有规定的,1997年修订《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后《刑法》当中,增加了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这种犯罪按照我们国家对于《刑法》效力的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发生在一个法律规定之前,对他没有束拘力,在他之后就要适用。而刘涌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上是延续的,一直到他被拘留之前,在这一段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他追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这样一种犯罪事实,我觉得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
主持人:王教授,我们怎么认定一种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王大伟:我们国家《刑法》第294条有一个罪名,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里面有四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它有稳定的组织人数众多,比如说它有一个等级结构,上面有领导,底下有骨干层层不同级别的打手。第二个它要有经济势力,第三个它用了暴力胁迫等一些手段,最后一点就是包庇纵容,受到某些机关的包庇和纵容,就是形成一种收受贿赂的网络,同时它可以垄断一些行业,具备这四个条件,我们就可以认定它为294条。
主持人:在我们印象当中,黑社会以前似乎是离我们很远的一种东西,就是在西方的一些国家当中才有黑社会犯罪,有老大,拿着大哥大指挥一帮小喽罗到处去欺行霸市?打打杀杀的,但是现在在我们《刑法》的罪名当中也设了这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在《刑法》当中设这样一个罪名,它的目的是什么?
韩玉胜:我想我们看到的我们国家规定的罪名,和国外是有差别的,我们把它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说它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严格意义上一种黑社会组织,像国外有很多国家确实有这种黑社会组织已经形成了规模,像欧美一些国家,像近邻的日本,都有一些黑社会组织存在,我们国家之所以要在《刑法》中规定,要惩治这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因为这种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极大,它使人民对于国家的一种秩序产生一种不安全感,会对人民心理上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现在正在搞这种经济建设,而这种心理上的不安定必然影响我们去参与这种经济建设,所以在《刑法》中规定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给予严厉程序,不论是从立法来讲,从司法来讲,还是从民意来讲,都是完全必要的。
主持人: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国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而且取得了不错的结果。我们下面通过一个短片来回顾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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