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读者聚焦一:抓获进入自家的盗贼是见义勇为吗?
参加见面会的读者和投票参加评选活动的很多读者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将进入自家的盗贼抓获,或被害人将实施抢劫、行凶的案犯擒获,是否也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市见义勇为协会副秘书长刘春祥解释,这些行为都不是见义勇为行为。只有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才是真正意义的见义勇为。直白地讲,就是见义勇为人员所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与其本身没有丝毫的利益关系。
●读者聚焦二:怎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在回答读者的提问时,刘春祥着重强调,见义勇为行为是需要得到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协会确认的。具体来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本人,都可以在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以书面形式向行为实施地的见义勇为协会提出确认申请,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负责。
刘春祥说,自2002年1月1日至今,经见义勇为协会确认,本市已经有200多位见义勇为英雄了。
●读者聚焦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只发奖金吗?
一位男青年读者提出这个问题。刘春祥明确表示,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只是一个方面。
据了解,对见义勇为人员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或其他奖励,而这些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荣誉称号中,“见义勇为模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或给予其他奖励。
●读者聚焦四:如何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有读者反映,一方面有些见义勇为人员在事后保持低调,原因是担心以后会遭到报复;另一方面,相信所有人不愿看到“英雄流血又流泪”事情的发生。既然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那么怎样来依法予以保护呢?
刘春祥介绍,首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临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符合工伤范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因公死亡。针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先行解决:1、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3、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实施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
其次,公民因见义勇为致残,其伤残等级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有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其伤残补助由民政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予以补助。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
公民因见义勇为死亡,有工作单位的,单位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应有的抚恤。
此外,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方面,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可持有关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诉讼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最后,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使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读者聚焦五:怎样安排使用见义勇为基金?
对读者关于见义勇为基金如何管理、使用的疑惑,刘春祥说:“除来自本市公安系统的17万多元捐款,完全来自读者个人的捐款共计4500元,距离每年所需的平均标准50万元尚存在较大的差距。”并表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是专款专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挪作他用。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亲属的慰问、补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刘春祥强调,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筹集、使用是要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并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及捐赠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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