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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2004年工作意见(摘要)中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坚持依法治市不动摇是发展天津大好形势,实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有力保证。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潘允康研究员说:回忆天津的发展历程,近些年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实行民主监督。我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深入搞好“四五”普法,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市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以立法为例,我们在贯彻执行中央大法的同时,加快了地方立法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了立法质量,仅2001年我们就制定和修订了18件地方法规,2002年有16件,就是说,近几年来,我们每一个月就有1—2件地方法规出台,速度是很快的。这些法规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涵盖面很宽,比如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8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就分别涉及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的几个方面,对保障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的有序性、规范化,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力和维护群众的利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张立昌指出:“从2004年开始,我们将实施‘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战略部署,用3到4年的时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2000年翻一番,使经济总量和群众收入水平再上一个大台阶。第二步战略部署有着丰富的内涵:既包括经济总量的增长,也包括群众收入的增加;既立足于经济的跨越发展,也立足于社会的全面进步;既体现城市文化品位的提高,也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实施这一部署,与十年前相比,发展的背景、起点有了很大不同,工作的着力点和用力方向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充分体现先进性、协调性,是新阶段的显著特点。”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这一宏伟目标,特别是做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我们需要做许多方面的工作和努力,其中坚持依法治市不动摇是十分重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法制完备程度是该社会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市,继续维护社会稳定对天津未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要加快发展,必须要实行社会控制,要有一个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社会控制既指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对其成员的指导、约束或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社会控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风俗、道德、宗教、法律和纪律等。在现代社会制定法律和实行法治是社会控制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方式。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它不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而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在中国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则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也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其次,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人们必须遵守,强制性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社会不能强制人们实行某种风俗,遵守某种道德规范,但强制人们必须守法。虽然任何国家都教育人民要自觉遵守法律,但是,它都是以国家的强力作为实施法律的后盾,不论人们自觉与否,都必须遵守法律。对违犯法律的行为,国家要给予惩罚和制裁,用强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其三,公正无私是法律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法是人们行为的尺度和准绳,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否则便失去了准绳的意义。其四,法律有确定性和有可操作性。执法人员可以法律执法操作,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问题。其五,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一经制定,就要公布于众,使之家喻户晓,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司法过程既是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过程,也是威慑企图违法者使之守法不致越轨的过程,同时,是惩罚犯罪分子的过程。从法律以上的特点看,要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必须依法治国、依法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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