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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阶段□两个层面
天津抓紧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正式实施。目前,本市正分三个阶段抓紧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建立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和配套制度。同时,筹备在全市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便民超市”,实行由“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充分体现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则。
据了解,本市此次行政许可清理的原则是:对与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的规定不一致,或超越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都要进行清理;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也要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一是建国以来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据介绍,本市清理规范性文件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第二阶段为集中清理和公布清理结果阶段,3月底结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清理工作办公室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属委、局对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的其他规范性、经市政府批准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文件,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要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阶段为修改废止和整改阶段,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设定行政许可的,一律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改或废止。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今年7月1前一律对社会公布。今年3月至4月,根据清理结果确定实施机关。4月至6月,对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对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及时建立健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各项配套制度向社会公布。
据悉,市政府将在6月底前,制定《天津市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天津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同时,准备在全市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便民超市”,实行由“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机关通过网络系统转告有关部门,限期办结,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申诉检举、“一个窗口”收费制度。
□行政许可管理依法公开透明
“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成为本市的一个热门话题。昨天,市法制办主任张秉银阐释了人们关注的有关问题。
张秉银介绍说,《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的第一部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它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都作出了全方位的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该法对政府提出的新的要求是:行政许可设定要于法有据;行政许可管理要公开透明;行政许可服务要便民快捷;行政许可权力要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行政许可实施要强化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实施,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在特定条件下可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现行行政审批中近一半需要修改或取消,合理的则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或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来加以确立。法律规定,如果一件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应由某一个部门统一办理。这对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减少行政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行政权力,将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体现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该法通过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一方面取消了不必要的规制,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有利于建设透明、廉洁政府。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撤销或确认无效;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许可制度公民、法人受益多
《行政许可法》既涉及行政机关对社会与经济事务的事先的行政管理,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该法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
行政审批效率提高
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该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对有些行政许可,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一类错误,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此种错误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则应在法定期限(一般为20日,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为45日)内作出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可延长15日。
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设定行政审批应听取各方意见
《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该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该法还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
变更、撤销行政许可
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审批不收费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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