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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由14名河北省魏县农民组成的盗车团伙,不但在河北省当地作案,而且还窜至天津、山东、江苏三地进行跨省市疯狂盗窃。近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5名主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9名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15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3名被告人因犯销售赃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
-指控20起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共20起。其中指控在本市作案的事实有:2001年11月7日,段国强伙同杜海军、郭洪涛等人窜至塘沽区,撬开1辆黑色桑塔纳时,因被巡逻民警发现而未被盗走,郭洪涛当场被抓获归案。段国强等逃离现场。2002年1月9日,段国强伙同常发成、段海申等人在塘沽区盗窃3辆桑塔纳;2002年4月16日及23日,段海申、连金山两次驾车来到塘沽区盗窃2辆桑塔纳;2002年5月13日、18、19、23日,连金刚、郑宪法、康洪太等人分4次窜至塘沽区作案盗车4辆。
指控在山东作案的事实有:2002年3月5日,段国强伙同常发成、刘卫生、刘新锋、董七等人窜至威海市盗窃1辆本田车;2002年3月22日,段国强伙同段海申、常发成、刘卫生、刘新锋在海阳市盗走2辆桑塔纳;2002年3月30日,段国强、常发成、刘卫生、刘新峰4人在乳丘市盗窃本田车一辆;2002年4月,段国强等4人,在威海市盗车2辆,并由常发成联系张书军、张国军等人将其中的一辆以17500元卖掉。张书军、张国军从中各获利2100元;2002年4月3日,刘卫生、段国强、常发成等5人在龙口市盗车2辆。
指控在河北省作案的事实有:2001年5月9日,段国强伙同史永强、任军臣窜至武安市,盗窃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2001年11月29日,郑宪法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盗走2辆摩托车;2001年12月11日,郑宪法与李某等人窜至大名县,盗窃1辆小卡;2001年12月21日,段国强、常发成、段海申等人,在天津市南开区盗窃桑塔纳1辆;2002年2月11日,段国强同刘卫生、刘新锋,在河北省邯郸市盗窃1辆桑塔纳。
指控在江苏作案的事实有:2002年4月15日,段国强、刘永强等人驾车至江苏省连云港市,盗走黑色雅阁汽车1辆。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综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段国强参与盗窃汽车22辆,价值人民币203万余元;常发成参与盗窃汽车19辆,价值人民币186万余元;段海申参与盗窃汽车20辆,价值人民币182万余元;刘卫生参与盗车16辆,价值人民币160万;刘新锋参与盗车15辆,价值人民币152万余元;连金刚参与盗车7辆,价值人民币92万余元;郑宪法参与盗车2辆、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郭洪涛、杜海军、连金山、康洪太、刘用强、任军、史永强均参与盗车1辆;张书军、张国军、杨竹芳均参与销赃汽车1辆。
据此认定被告人段国强、常发成、段海申等13被告人犯盗窃罪,其中,被告人郭洪涛、杜海军的行为属未遂;被告人康洪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销赃罪;被告人张书军、张国军、杨竹芳的行为构成销赃罪。
-法院判决-
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桑塔纳轿车3辆、本田车1辆,均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郭某等14名被告人目无国法,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产,数额达到巨大和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上述被告人分别结伙实施盗车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段国强、段海申、常发成、刘卫生、刘新峰分别结伙、多次组织并参与跨省市盗窃汽车活动,属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连金刚、郑宪法等9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书军、张国军、杨竹芳构成销售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国强、常发成、刘卫生在本案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各自参与的盗窃犯罪活动,又有其他同案犯供述佐证,故本案被告人当庭翻供,理由依据不足。被告人康洪泰实施盗窃行为,并将所盗赃物予以销赃,属盗窃犯罪行为的延续,依法应以盗窃罪进行处罚。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国强、段海申、常发成、刘卫生、刘新峰无期徒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连金刚、康洪太等9被告人15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销售赃物罪分别判处张书军、张国军、杨竹芳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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