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在住院治疗期间,一名患者的手机不翼而飞,为此,其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予以赔偿。由于该患者在与医院签订的一份协议书中约定了私人财产的保管责任由患者自行承担,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该患者的诉讼请求。日前,该患者不服原判决,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手机丢得冤患者状告医院
2003年8月4日早晨5时许,在本市某医院已住院近一个月的李某一觉醒来发现自己放在枕边的手机不见了,于是急匆匆地向院方反映情况,而医院表示不管此事,其便向公安局报了案。李某认为自己在该医院接受治疗,并按规定交付了治疗费,这就表明自己与该医院之间已形成了有偿医疗服务关系,院方不但应为自己提供有效治疗,也应该提供安全的住院养病环境,正是由于该医院内部管理不到位,才造成自己手机被盗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诉至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700元。
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某医院则辩称,院方与李某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自己的义务是提供医疗服务,而不是提供财产保管。所以对李某的经济损失院方并没有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患者违反协议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6日李某入住该院,当天双方就签订了《住院治疗协议书》。该协议第八条约定,“为使患者及监护人的财产不受损害,患者的现金应自行或由监护人存入银行。患者也不应在住院期间携带或滞留贵重物品,对此监护人应采取谨慎的相应措施”。与此同时,李某还按照该医院规定领取了一把床头柜钥匙。同年8月3日晚11时,李某将其摩托罗拉V6型手机放在枕边便倒头大睡,转天早晨5时许,一觉醒来的李某才猛然发现手机不在了。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医院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住院治疗协议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李某在住院期间,携带手机进入病室,并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入睡前也没有将手机锁入床头柜,造成手机丢失,违反了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提出的要求某医院赔偿其700元经济损失的请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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