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房改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廉租住房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目前已经建立的“低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当前住房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因此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应当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来源渠道。
从总体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资金渠道不落实、不稳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盖范围比较小,地区间进展不平衡。这些问题,既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但更多地是认识问题。
《瞭望新闻周刊》: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23平方米以上,总体上实现了住房小康水平目标。但还有部分城镇家庭住房条件比较差,尤其是部分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尚未解决。您认为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需求,关键要靠什么?
刘志峰:此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是旨在解决这部分家庭的居住需求,努力为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办实事。从1998年,国务院提出了建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总体要求,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先后制订了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政策,到此次《办法》的颁布,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从各地对以往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看,上海、北京、成都等城市都明确了管理机构,落实了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资金渠道不落实、不稳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盖范围比较小,地区间进展不平衡。这些问题,既有政策不完善的因素,但更多的是认识问题。
目前,各地都很关注房地产市场发展,注重发挥房地产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这是应当的。但许多城市没有同步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不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个别城市甚至把建一批廉租住房仅仅看作短期的“形象工程”来对待。这说明,部分城市还没有把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纳入政府职能。因此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解决城镇住房问题的重点转移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上来,把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房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转变管理职能,与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行使好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职责。
《瞭望新闻周刊》:1998年以来的住房制度改革更多地体现了用市场机制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而廉租房制度的建设更多地强调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二者如何协调?
刘志峰:房改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城镇住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特别在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依靠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20多年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基本确立。市场机制可更好地适应复杂的住房需求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较弱的问题,必须要建立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这几年,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其中,由于最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最低,廉租住房制度对政府支持程度要求最高,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完善城镇住房新体制的重点和难点。当前房改工作,既要不断健全市场机制,更要加快保障机制建设;既要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也要把妥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实现市场机制和保障机制的有机结合。
《瞭望新闻周刊》:1998年国务院提出了建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住房供应体系,经济适用住房在推行中出现了销售对象、面积控制不严的情况,对廉租房的管理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刘志峰:《办法》严格了申请审批程序。为保证有限的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必须在制度建立初期就做到规范运作,严格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明确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廉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定期核查,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同时,《办法》还提出了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住房保障需求较大。廉租住房制度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坚持广覆盖、低水平,合理确定廉租对象的收入标准以及保障标准。既要保障居民需求,又要避免陷入“福利国家”保障程度过高的困境。
此外,《办法》还规定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明确了国务院、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了对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
《瞭望新闻周刊》:从各地的实际操作看,资金应该是建立廉租房制度的最大瓶颈,《办法》对此有何办法?
刘志峰: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的要求,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其次,明确了资金渠道。提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廉租住房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低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应当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如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一部分,鼓励社会捐赠等,扩大资金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办法》强调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与以前的实物配租的提法不同,为什么?
刘志峰:这次五部(局)联合颁布的《办法》,是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借鉴了近几年市场经济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
《办法》完善了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提出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在原来以建房、实物配租为主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租金核减,是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租住公房的廉租对象收取租金,住户实际交纳租金与公房租金的差额由产权单位减免,主要针对目前还有一定公房存量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轻当前财政负担,是起步阶段的过渡性措施。实物配租,是通过新建住房或收购旧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廉租对象出租。从部分地区的实践看,实物配租方式对当前财政压力大,同样规模资金的受益面小,不易建立廉租对象收入水平提高后的退出机制。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原来也普遍采取集中新建住房、实物配租方式对低收入家庭予以保障,由于低收入人口集中,引起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居住质量。近年来,各国纷纷对原有的保障方式进行改革,逐步推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
根据我国部分城市的实践和国外的改革趋势,《办法》提出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可以把保障机制融于市场机制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干扰,有利于形成退出机制,适应了我国经济结构变动时期职工就业、收入状况变动较快的实际,也有利于扩大受益面,有利于廉租对象自主选择居住地点。少量的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残病等特殊群体,实物配租住房的来源要坚持以存量住房为主,通过收购旧房或空置商品房等方式解决,避免集中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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