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专稿:2003年8月1日,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同时,原先的《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被废止,以往的“强制收容”变成了现在的“自愿受助”。新的《办法》实施后,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日渐增多,并且“变异”现象严重。天津市救助管理站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天津市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已接近3000人,并有增长的趋势,其中,真正意义上的乞丐却只占25%。而对此,民政部门却表示无能为力。
“城里磕头,家里盖楼” 都市乞丐“变异”
许多开车的人可能都有此体会:路口处,每当如潮的车流排成长队等待绿灯通行时,总会有三三两两的乞丐,或是背着婴儿的中老年妇女,或是7、8岁的小孩,从车队的前部开始,伸出脏兮兮的手,一路不断敲打汽车的玻璃窗,嘴里嘀咕着一些听不懂的话,向车内的司机或乘客讨钱,已成为路口一“景”。此举刚开始还赢得了一些路人的同情,可时间一久,人们也不堪其扰。采访中,一位出租车司机叙述,他曾拉过一位女乘客,在南开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伸手便给了一个“乞丐”5元钱,司机问她出手为何如此大方,她回答说,“他们都是有‘指标’的,让他们快点完成‘指标’别再骚扰别人。”语出惊人!“乞丐”还有“指标”吗?
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如今在路口行乞的“乞丐”已发展成为“职业乞丐”,其中也不乏有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非法团伙,他们为团伙中的成员规定了每日上交的“份钱”,否则就不允许在该区域内乞讨。这些人背井离乡出来乞讨,他们已经选择了自己的生活空间,已经把“乞讨”当成了一种生存方式,已经把“乞丐”当成了自己的职业。这个复杂的群体,已不能用“穷困”一词来解释其形成的原因了。
曾有记者到阜阳市以“讨饭村”闻名的宫小村进行采访。采访中发现,这个村里不少家是高高的大门,林立的小楼。还是一位村民道出了实情,原来,能盖楼的村民多半是到外面打工挣钱,而所谓的打工,其实就是出去行乞,几年下来,原先的茅草屋就变成了现在的“小洋楼”了。自然,“城里磕头,家里盖楼”的做法圆了绝大多数“职业乞丐”的发财梦。
变“强制”为“自愿” “人性化”管理遭遇尴尬
长期以来,流浪乞讨被视为不劳而获的可耻行为,在法律方面,乞丐属于被强制收容的对象。因此,虽然流浪乞讨现象一直存在,但由于《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制约,其引发的社会矛盾并不十分突出,也并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2003年8月1日,《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被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对过去50年来限制流浪乞讨者人身自由的行为给予否定,从客观上肯定了流浪乞讨行为的合法性,这既体现了政府执政的“人性化”理念,也显示出公众舆论的宽容和怜悯。但是,“职业乞丐”的出现却给新《办法》蒙上了一层阴影。
位于天津市东站附近的市救助管理站是负责市内需救助人员的救助机构,而对于“职业乞丐”的突增,他们也显得无能为力。该站办公室主任冯育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天津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从原先的几百人激增至近3000人,在这些人中,因生活无着或无行为能力而流浪乞讨的人员只占了25%左右,而“职业乞丐”根本无需救助,当救助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劝导救助时,他们拒绝的理由竟然是“你们别耽误我赚钱”。新《办法》中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区分概念较为模糊,从客观上造成了新《办法》的实施不力。
据了解,目前天津主要路口聚集的“职业乞丐”多来自江苏、河南、安徽、山东、甘肃、河北等地农村及其它贫困地区。其中,河南、山东农村的乞讨者居多。他们中的一些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和从事非法活动。且绝大多数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其中一些流浪乞讨人员结成帮派、团伙,划地为界,争夺地盘,严重危害城市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而有关行政部门被流浪乞讨的表象所蒙蔽,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显出极度地尴尬与无奈。当“职业乞丐”高频率地充斥人们的视野,使人们不堪其扰的同时,流浪乞讨也成为社会空前关注的焦点。
“职业乞丐”“弃农经乞” 都市“淘金”
“造成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新《办法》中将乞丐的概念模糊化了。”采访中,记者不止一次听到民政部门及市救助管理站有关负责人说出这样的话。据市救助管理站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如今,乞丐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确为生活无着、基本生存权无法保障的流浪乞讨人员;二是以乞讨为表象骗取钱财的职业化乞丐,他们是根本无需也不要求救助的。而这第二部分人就是流浪乞讨的‘变异’。新《办法》实施后,从民政等各行政部门所面临的尴尬窘境以及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等多方面考虑,迫切需要对‘流浪乞讨人员’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目前散落在天津各主要干道的‘乞丐’,多是以编造虚假身世、困顿状况或以残疾人、未成年人为道具,以乞讨表象出现,用职业化的手段骗财的非法诈骗群体。”
市救助管理站曾经做过一次调查,调查显示,“职业乞丐”共有5种“工作方式”:一是伪装凄惨身世骗取钱财;二是把残疾儿童当作乞讨工具;三是扮做残疾人或夸大残疾程度进行乞讨;四是操控残疾人、未成年人有组织地乞讨;五是在交通路口拦截车辆要钱。调查发现,这些人分别是甘肃、安徽、河南及山东等地的农民,多数人是听说这种方式发财较容易,便拉家带口赶来“淘金”。他们平时租住在城乡结合部,白天,由妇女带着小孩外出乞讨,男人则留守家中,而周围的邻居也都是原籍的乡亲,互相帮衬照应。据有的乞丐自述,他们村里近一半人都“弃农经乞”,以此为生,平时日收入在30元至60元左右,每逢节假日,收入比平时还要提高2至4倍。
据介绍,还有一些特殊的“乞丐”,被称之为乞丐中的“极品”,他们租住高档宾馆,衣着华丽,会简单外语,编造谎言专门向外国人伸手要钱,每日收入上千,相当可观。当地曾流传“外出乞讨三年,给个县长都不干”、“五万元不算数,十万元刚起步,盖楼刚露脸,二十万称小富”等顺口溜,也正是这些“乞丐”好逸恶劳的心理写照。
立法还需完善 分清“良莠”齐抓共管
“职业乞丐”严重影响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在一些商业繁华地区和交通要道,“职业乞丐”污浊的形象和强拦硬要的行为玷污了市容、妨碍了交通秩序。而在目前状况下,如何才能治理呢?专家建议,立法还需完善。
据市民政局有关专家介绍,目前已找出区分是否为需救助对象(即真正意义上的乞丐)的方法,就是进行劝导,如果愿意接受救助的,便是真正的需救助对象,反之则不是。这个方法虽然比较麻烦,但可分清“良莠”。
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阎金明教授建议,一些以欺诈方式骗取钱财的所谓流浪乞讨人员,在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处理,因此,只需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再制定一个关于界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的补充规定,或者直接制定一个从概念上确定此类人员根本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补充规定。同时,应明确第二类乞丐职业敛财、欺诈的非法性,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扭转局面。
阎金明教授说,对于“职业乞丐”,其他城市曾出台“禁乞法”、设立“禁乞区”,这些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是不行的,必须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才能根本解决问题。(记者/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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