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在天津市引起较大反响、发生在本市红旗油厂的系列贪污、挪用公款“窝案”,经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起诉后,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包括该厂原党委书记、厂长、财务科长等在内的七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定有罪,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以下不等的刑罚。
据了解,涉案的红旗油厂原党委书记董某某,61岁,初中文化,河北省人;原厂长郑某某,47岁,工商管理硕士,河北省人。经查,二被告人在1999年至2001年间,先后结伙、侵吞或挪用账外公款,其中董某某侵吞公款7万余元,挪用公款12万余元,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郑某某侵吞公款8万余元,挪用公款5万余元,也同时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此外,该厂原总会计师、财务科长刘某某(女),原财务科副科长(后升任科长)刘某,原经营科副科长习某,原会计黄某某,原销售科科长魏某也分别涉案。其中,1999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刘某某分别伙同习某、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侵吞保险返款,刘某某获4万元,习某获3万元,黄某某获1万元;1998年至2002年间,刘某某等人再次私分账外公款,刘某某获1.5万余元,习某获0.6万元,刘某获1.1万元。同时,被告人魏某挪用本部门公款4万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4年。同时,刘某某(女)等五人也分别构成犯罪,依据其犯罪情节,四被告人被判缓刑,一名被告人被免予处罚。上述七被告人贪污和挪用的公款均已退缴并发还红旗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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