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永强豆浆坊盗水案”因为涉案被告人盗水时间较长、被指控的盗水金额巨大而备受关注。今天上午,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就“永强豆浆坊盗水”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几名被告人的盗水价值总计高达31.6万余元,但几名被告人在开庭之时均对被指控的盗窃数额表示异议。由此,此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盗水价值的认定上。今日宣判,法院着重对盗水价值的认定进行了阐述。法院认为,对于不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依据津高法《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应按其在城市公共水管道及设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永强豆浆坊盗水案”即属于此种情况。经天津市计量技术研究所测试结果,被告人前后两次盗水流量分别为每小时10立方米和每小时6立方米。本案中被告人第一次盗水的起止时间也无法查明。上述文件又规定,盗水时间无法查明的,盗水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用于经营的按6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的按1小时计算。故此,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实际盗水时间分别为180天和365天,每天按6小时计算,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依据以上标准计算,案件中两次盗水的价值分别为5.4万元和6.57万元,总计11.97万元,比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盗水价值减少了19.7万余元。
由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天津市永强豆浆坊经营者刘某盗取国有财产价值11.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并是主犯。但刘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且全部退赃,依法应予以从轻判处,故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永强豆浆坊鞍山西道店厨师长曹某某和副经理张某某,均是从犯,但认定曹某某“替人顶罪”的行为并非投案自首,故以盗窃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市自来水公司一营业所营销员袁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永强豆浆坊鞍山西道店总经理曹某因事后协助作伪证被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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