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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3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036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42215人。
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2日举行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标志发布会上介绍了以上情况。他说,我国政府和公安机关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通过立法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1991年至2000年,公安部在全国重点地区先后组织开展4次大规模“打拐”专项行动。1997年,我国实施的新刑法对旧刑法中拐卖人口罪的有关规定作出重要补充和修订,为保护妇女、儿童免遭拐卖或迫使从事卖淫及遭受其他形式的迫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还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国家司法和警务合作。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领域的执法合作,依法惩处实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今年来,在有关国家的协助下,成功地解救了一批被拐卖到境外的中国妇女以及被拐卖到中国的外籍妇女,依法严惩了一批跨国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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