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普通的债务官司之中,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里包括两份原告名下的存款凭据复印件———被告试图据此证明自己已偿还欠款,并已存入对方的户头。
被告是一名银行分理处柜员,这份存款凭据是她利用职务之便让同事复印并在法庭上出示的,期间未经履行任何手续。
原告质疑:这算不算银行职员泄露储户信息?银行又如何为储户保密?
法庭上出示存款凭据
事情因一宗债务官司而起。
今年2月13日,周子良以向前女友丁琳追讨5万元欠款未果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他说,他与丁琳自1998年起开始同居,2001年8月间,丁琳以自己要买房子为名向他借去5万元钱。2002年6月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丁琳一直未将那5万元钱归还给他。屡次追讨之下,丁琳都称已经将欠款归还给了他。
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丁琳坚称,她已经还清了欠周子良的5万元钱。为佐证这一说法,丁琳当场向法庭出示了三份证据。
这三份证据中,有两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凭据———这是两张周子良名下的存款凭据。第一张存款凭据里有11万元,存款日期是2002年4月28日;第二张3万元,存款日期是2002年5月9日。两笔存款的开户行都是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朝外大街分理处。
“当时,她低着头递给法官这两份证据时,我还很纳闷,她递的到底是什么东西?”周子良回忆说。
当法庭将那两张存款凭据递给周子良看时,周“一下子懵了”,他说:“我愣在了法庭上,半天说不出话来。我不记得我什么时候存了这两笔钱?更让我吃惊的是,她怎么能拿出我的存款凭据?”
在法庭上,丁琳对这两份证据的解释是,这两笔款项都是她以周子良的名义存进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朝外大街分理处的。第一笔11万元的存款中,有1万元用于归还她欠周子良的钱,另外10万元是她给另一个朋友的。而第二笔3万元的存款,则完全用于还她欠周子良的钱。
丁琳称,之前她曾向一个朋友借了1万元用来还给周子良,加上这两笔存款中分别有1万元和3万元用来还钱———加在一起共计5万元,正好全部用来还那5万元欠款。
法庭上,法官让周子良对这两张存款凭据作出解释,但是,周子良未能对此作出解释。
开庭当日,法庭并没有对这4万元债务作出认定。
谁复印了储户信息
3月6日,本报记者联系到丁琳女士,但丁琳基本上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诸多问题,她说:“有问题你直接问法院好了。”
据了解,丁琳本人便是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区支行朝外大街分理处的一名柜员。
另一方面,周子良陷入了对那两张存款凭据来历的思索之中。对于丁琳在法庭上出示的第二份存款凭据(3万元),周子良对记者称,他已经回想起了这笔钱的来历:“我们同居时,我家里放了3万元现金,她(丁琳)说这么多钱放在家里不安全,建议由她代我存入银行,我同意了。”
但是,对于第一份存款凭据(11万元),周子良苦苦回想却始终未能想起这笔钱的来历。而更令他不得其解的是,“她怎么能复印出来我名义下的存款凭据?”
“各储蓄所都写明为储户保密,但她(丁琳)作为农行职工,怎么能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我的存款信息?”周子良问道。
2月16日,周子良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朝外大街分理处,找到分理处办公室主任程京人。程并未直接回答周子良的问题,而以“此事还需要取证”为由,让周回家等候答复。
据周子良说,3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保卫科科长甄士金曾电话联系到他,两人有过一番交谈。周子良称,甄当时对他的解释是:泄露存款信息的除了丁琳之外,还有另外两个分理处员工,是丁琳让那两个员工去复印他的存款信息。周还说,甄在与他交谈之后强调,“这只是一次朋友之间的聊天。”
3月3日下午,周子良找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行长赵洪林。赵洪林就此事给出的答复是:丁琳和那两个复印存款凭据的银行员工因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规章条例,肯定要受处罚,至于对其做何处罚,暂时还没有结果。
银行称不算泄密
3月5日,本报记者联系到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区支行朝外大街分理处办公室主任程京人,希望通过他就此事采访支行行长赵洪林,但程京人以“行长在外开会,联系不上”为由拒绝了。本报记者随即向程京人处长提出了若干问题。
记者问,丁琳的做法算不算是泄密行为?
程京人说:“丁与周的关系以前很密切,周的存折和公司印章都交给丁保管,那么,丁私自打印出周的存款信息,这种行为说是泄密有些不合适。”
记者问,储户的存款资料被银行职员私自复印并公开出示,又是什么样的行为?
程京人说:“即使是周子良本人要求复印这些存款资料,也是不允许的。”
程京人还说,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区支行的领导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要以此为鉴提醒其他员工,不要犯同样错误。(文中周子良、丁琳均为化名)
链接
银行为储户保密
为储户保密,是体现《宪法》保护公民所有权的一项具体措施。储蓄存款是个人所有,储户将其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是属于个人财产的处理,完全由个人支配,别人不能干涉。同时为了防止冒领存款、诈骗、盗窃和抢劫,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银行有为储户存款保密的责任。另外,由于每个家庭的情况各不相同,每个人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储户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存款。因此,银行为贯彻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就解除了储户的思想顾虑。
银行为储户保密的内容包括:储户的姓名、住址、账号、存款种类、开户日期、存款金额及期限、支取方式、印鉴式样、委托银行托收的款项以及其他一切有关存款、取款的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询问储户的储蓄情况。(据中国金融网)
谁有权查看储户信息
除了储户本人之外,谁还有权查看储户信息?
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市检察院咨询大厅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除公检法工作人员持有司法部门的介绍信,再配合工作人员本人工作证,可以查看储户的存储信息之外,其余人均无权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