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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天津市房管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切实维护住宅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本市即日起开始归集追缴1996年7月24日后至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目前,房管部门下发了《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办事程序有关问题办理意见》,对缴存中的问题做出具体解释。
2003年1月1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建立切实解决了业主购房的后顾之忧,使广大业主能够住上放心房。但是,由于1996年7月24日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提取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这部分维修基金大多数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在管理、使用维修基金时操作不规范,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因此,如不统一归集管理,今后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将会成为社会问题。
今年1月21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意见》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简称原有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并归市物业中心统一管理。
维修基金怎么用
根据《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办事程序有关问题办理意见》,对于已发生使用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使用明细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相关业主或业主会书面确认,并到项目所在区县房管局物业办备案后,方可从该项目的维修基金中减除。属于保修范围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公示后,若对部分使用明细产生异议的,先缴存无争议部分的维修基金。若维修基金已统一缴存到有关部门,应当在4月30日之前到市物业中心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已归集的维修基金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维修基金转移给物业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理缴存。凡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也应当缴存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
不同时段维修基金的缴存方式
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间全市出售的住宅,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向购房人承诺或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和承诺缴存维修基金;没有约定和承诺,若已经提取维修基金的,也可按照本程序缴存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都用在哪儿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绿地树木、消防设施、下水管道、电梯、安全防护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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