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其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检察长方工等代表领衔,1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呼吁。
监督,要强调可操作性
代表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还不完善:第一,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检察机关虽有立案监督权,但由于无法了解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情况,难以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实施监督。第二,现有的监督手段难以保证监督的效力。如对刑事诉讼的违法情况,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这种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很难落实。第三,监督程序不完善。
发现违法线索,要畅通渠道
如果检察机关不能掌握执法机关的活动,就无法对其实施监督。
代表们建议通过立法或者修改相关法律,建立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畅通渠道。
陈文清等代表建议应该授权检察机关调阅有关机关执法办案卷宗和其他材料,有关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在法律监督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直接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如执行机关拟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此外,应规定检察机关如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对被监督机关,要明确义务
王尚宇等代表建议,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中违法情况必要的处置权。比如,要赋予检察机关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更换办案人、改变案件管辖的职权;明确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近亲属和有关单位、公民的请求,有权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某些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
更为代表们关注的是,由于法律对有关机关被监督后的义务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他们建议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意见后,被监督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并通知检察机关,如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如果被监督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向被监督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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