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合同中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买受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买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开发商无证或缺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约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均未提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或者买受方无法提供出卖方故意隐瞒的证据,则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不得撤消。
3、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面积误差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如果合同有约定的、非退房的处理方式,应依从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选择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或退房。
5、房屋质量依据《天津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而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要件之一就是竣工验收报告。
依据“司法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6、房产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7、一房卖二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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