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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新修订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进一步扩大了借款人范围,增加了贷款额度,降低了申请贷款条件,简化了办理贷款手续。
原《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是200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随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又联合下发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实施一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天津市运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利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受到中央再就业督察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2003年天津市制定了44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市政府确定今年为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年,为了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加大积极的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联合发布了新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的《实施细则》从多方面总结了一年来天津市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方面的工作经验,对原管理办法做了多方面补充和修订,并从即日起实施。
和过去相比,新的《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扩大了借款人范围。由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尚未就业的历届大学(专)毕业生和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
增加了反担保方式。在财产抵押、第三人担保、信用联保的基础上增加了信用担保。对借款人参加创业培训并经培训机构专家组为其出具推荐书的、使用并按期偿还妇女创业小额贷款且无不良记录的、持有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资信等级证明的都可以以信用担保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再次降低了贷款条件。借款人凭以下证件即可申办:1、身份证件;2、有效证书如: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就失业证》、退伍(转业)军人凭退伍(转业)证明和《就失业证》;3、有效执照如:工商《营业执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场所;4、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5、合格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增加了贷款额度。对贷款期内信用及经营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可追加贷款,累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创业培训机构专家组论证,其经营项目可行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在3人以上的借款人,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给予人均2万元以下的贷款。
还款方式更加灵活。新的《实施细则》不在要求借款半年以后就开始还款,而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记息和结息的方式,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借款人可在贷款银行的各分支机构还本付息。
据介绍,新的《实施细则》在反担保的形式上增加了信用担保,方便了下岗失业人员等借款人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同时,为防止风险,银行加强了对借款人信用管理工作,贷款银行为每一位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定。对按期还款付息的,评定为良好信用户;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评定为不良信用户;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评定为劣质信用户,并及时通知各商业银行记入"黑名单"。随着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将成为公民社会生活的另类"身份证",进入信用"黑名单"的人在社会生活多方面将受到影响。
据悉,为了适应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发挥创业培训在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并根据新的要求,加强创业培训机构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创业项目评估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劳动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继续实行从创业培训、项目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到企业管理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为使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再就业优惠政策,天津市将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监督和审计工作,天津市商业银行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贷款银行将监督借款人按照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天津银监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也将依照本部门职责,依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监督和审计。(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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