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本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企业裁员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招工备案与就业登记
据了解,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按规定在招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招用外省市劳动者,应在招工后1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200元罚款。用人单位应与录用人员在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鉴证
据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安排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变更年满48岁以上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的;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1年以内的;招用未成年工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职工奖惩等内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据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下统计资料: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统计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分析后,报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建议用人单位暂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生活费及福利费的;不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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