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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昨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近日实施,该办法对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按照规定,在招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招用外省市劳动者应在招工后10日内进行办理。由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在被招用劳动者的《就、失业证》上进行记载。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200元罚款。
用人单位应与录用人员在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并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情况统计表报送本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将按照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安排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变更年满48岁以上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的;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1年以内的;招用未成年工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合同鉴证。
各区县管辖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统计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计分析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统计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分析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建议用人单位暂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生活费及福利费的;不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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