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市公安局与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调解工作分工和程序的通知》,该《通知》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通知》,公安机关从今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民事纠纷的调解,所有民事纠纷划归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解决。自此,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有了各自的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到现在已过去了3个多月,但人民调解中心的工作似乎并未得到广大市民的熟知和认可。据了解,某调解中心3个月来仅受理了3起纠纷,而某派出所每天的接警次数却在三四十次左右,其中大部分都是民事纠纷案件。
现状
一、调解中心的尴尬
“到目前我们仅接到3起纠纷”
越秀路街南北街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主任徐建民告诉记者,人民调解中心听起来似乎有点陌生,但人民调解中心的雏形早在建国初期就存在了。目前,人民调解中心隶属于市司法局基层处。从今年1月1日起,民事纠纷被正式划归人民调解中心处理解决。
“这几个月来,我们接到民事纠纷的数量并未增多。”徐建民主任说,“从1月1日到目前,我们调解中心仅接到3起民事纠纷。而去年全年,调解中心也仅处理了8起纠纷。”
“我们都是主动去调解”据介绍,在南北街这个辖区,每座居民楼都有一个调解员负责,这样便于调解员及时发现居民间发生的矛盾。
“按照调解民事纠纷的原则,应该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但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主动去调解。”徐主任说,“居民主动找来要求调解的也有,但数量不是很多。”
二、派出所的无奈
民事纠纷依然很多民事纠纷明确划归人民调解中心处理后,派出所关于民事纠纷的报案率是否有明显降低呢?
记者随后来到越秀路街派出所,正碰到一男一女走出门去,值班民警叹了口气:“你看,两口子吵架也闹到派出所来。唉,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不,费了很大工夫才算劝回去了。”民警小张说:“《通知》是早就发下来了,但是因为民事纠纷来派出所报案的一点儿没见少,每天派出所的接警次数都在三四十次,其中大部分都是民事纠纷案件,这占用了我们大量的时间。”
按规定办事可能被投诉无独有偶,据了解,挂甲寺派出所接到民事纠纷报警的次数也未见少。挂甲寺派出所的一位值班民警诉说了他的无奈:“可能《通知》的内容还没有广泛地为居民所了解,他们还不太知道人民调解中心的作用,所以去派出所解决纠纷还是居民的首选。如果居民闹了纠纷找到你,而你却按规定要他们去找人民调解中心解决的话,他们有可能误会派出所在推诿。如果民警继续坚持的话,也许还会遭到市民投诉。”
调查
一、居民为何选择派出所?
在生活中遭遇各种民事纠纷,居民首先会选择什么部门解决问题呢?记者就此进行了一项随机调查。
调查显示,77%的居民会首先选择派出所等公安执法部门,占绝对多数。
一位名叫李路(化名女23岁办公室文员)的群众表示:我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警察,警察有执法的权力,能够很有效地解决问题。群众张结识(化名男30岁书店老板)也表示:(遇到纠纷时)打110呗,理亏的人见了警察都怕。何况110来得快,问题解决得也快。
此外,选择到法院起诉的占9%;去消协、居委会解决问题的占9%,去人民调解中心的仅占5%。
二、居民为何不去调解中心?
那么,对人民调解中心这个理应担负民事纠纷调解的部门,人们又是怎么看待呢?
市民马先生说:“人民调解中心对于借贷抵押、劳动合同等经济上的纠纷未必能懂,这类纠纷还是得一找公安,二上法院。”
市民李女士认为,人民调解中心毕竟没有任何执法的权力,所以它起不到什么作用。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人们思想上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有事就要找民警,认为派出所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在解决纠纷上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
而民警们则普遍认为,目前市民们还没有意识到民事纠纷归人民调解中心的意义。其实,民事纠纷最好由调解中心进行民事调解,以避免民事纠纷的调解占用大量警力资源,从而影响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侦破。人们应该多重视人民调解中心的作用,很多小的民事纠纷最好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协调解决。
问题
一、调解中心为何知名度不高?
与居委会相混淆?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人们对人民调解中心知之甚少。随机接受调查的16个人当中,12人表示不知道有这样一个组织存在;有2人表示听说过,但不知道它的职能是什么。这究竟为何呢?
“人们常说‘有了纠纷找居委会’,实际上调解纠纷的是人民调解中心。”河西区美化里居委会的尚主任说:“居委会与调解中心并不是一回事,但由于基层工作人员有限,居委会的成员经常兼任人民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参与调解民事纠纷的时候,他们代表的是人民调解中心,但给居民的印象却好像是居委会出面调解民事纠纷。”
牌子摆放不甚明显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很多居委会和人民调解中心是在一处办公的。有的办公点对外只挂了居委会的牌子,而没有悬挂人民调解中心的牌子;也有的把人民调解中心的牌子摆放在室内。具体原因不知为何,但这也许是人民调解中心对外“知名度”不高的另一原因。
二、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效力?
调解书具有合同效力调解中心出具的调解书是否具有足够的约束力,很多市民对此都颇为顾虑。
市民马先生说,虽然调解中心是专门的民事纠纷调解机构,但它不具备强制性的执法手段,如果出现问题,能仅靠人民调解中心“动之以情、晓知以理”的说服教育工作来监督调解书的顺利履行吗?
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司法局基层处的郑处长,他告诉记者,关于人民调解中心所做调解书的效力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曾专门做出司法解释。按照该司法解释,自愿合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郑处长说,调解协议首先具有合同效力。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在人民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纠纷双方中的一方对调解书的内容反悔,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最终解决纷争。在审理过程中,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书将被法院视为与合同具有等同的效力,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且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做出的,其约定内容便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将会在判决中予以支持。
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郑处长告诉记者,调解书经过公证后还具有强制执行力。凡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经公证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真实合法,即可依法给予执行签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果日后当事人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另一方可持公证过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介绍,其实民事纠纷未必都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自去年10月起,本市相继成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庭。人民调解庭调解处理纠纷有其自身的优点,如调解庭的气氛不像法院那样严肃,调解方式具有人情味,较容易化解矛盾。
另外,所有民事纠纷都通过诉讼解决,有时得不偿失,因为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而人民调解庭则是不收费的,这对于解决一些小标的的民事纠纷非常合适。
背景:你了解调解中心吗?
调查显示,75%的人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12.5%的人也只是听说过,并不清楚它在民事调解中的作用有多大,真正对其职能有所了解的人占12.5%。要想让更多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途径,首先应该让市民们更多地了解人民调解中心。
产生纠纷后,多数人会马上想到报警,在他们脑子里,“有事找警察”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了。如果涉及的是复杂民事纠纷,有9%的人会选择法律诉讼。此外,还有9%的人想到了消协、居委会等部门。选择人民调解中心处理纠纷的仅为5%,位居末席。不过从第一项调查数据来看,这个结果也属正常。
56%的人认为,人民调解中心不具有公安机关的执法职能,这样的调解对于侵权的一方不足以构成威慑力;33%的人认为调解书对双方行为不具有约束力;另外11%的人认为,调解员一般要经过八九次的调解才能使双方达成一致,这样的调解会占用过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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