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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伟大创举,是党的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党的三代领导人都作过许多重要论述。毛泽东同志强调,党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必须高度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包括发挥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邓小平同志强调,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提出了依靠制度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思想。江泽民同志强调,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执政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十六大要求,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实践中探索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做法、好经验。这些都为《条例》的制定实施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条例》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产物,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对人民民主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只有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内监督,才是有生命力的、健康的、有效的。《条例》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条主线,充分体现了发展党内民主的精神,根据党情、国情,从实际出发,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把党内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党在更加坚实基础上的团结统一,使党的各项主张适应实际需要,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提高党的战斗力。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长期执政,越要从严治党,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要管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在这“四严”中,严格监督至关重要。《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认真贯彻《条例》,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将有力地推动从严治党方针的贯彻落实,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执政党,如何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新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内监督,能够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能够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够规范权力运行,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反对和预防腐败,加强监督是关键。一些领导干部走向腐败,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监督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从近年来查办的一些大案要案来看,暴露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还很薄弱,尤其是监督机制、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很好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反腐败斗争就难以深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为进一步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经受住长期执政的考验。
必须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贯彻落实《条例》,必须突出重点,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上,采取硬措施,取得新突破。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应围绕《条例》规定的七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督。
一是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中居于核心地位,手中掌握着关键、重要的权力。制约监督不力、权力处于失控状态,必然滥用权力,产生腐败。近年来,少数主要领导干部走向腐败,都是他们大权独揽、独断专行的必然结果,都与对他们的制约监督不力有直接关系。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很好地研究解决如何更有效地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问题。防止权力失控,必须在优化权力结构、科学分解权力、有效制衡权力上下功夫。要优化权力结构,使权力的分配更加合理,配置更加科学,改变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要科学分解权力,变“专权”为“分权”,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不要将关键和重要的权力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要有效制衡权力,以权制权,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要受到制衡,班子成员内部要互相制衡,形成对权力制衡的机制。
二是加强对重大决策的监督,防止决策失误。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当前,对重大决策的监督重视不够,抓得不实。有些重大决策失误问题没有得到严肃的追究。《条例》把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作为十项监督制度的第一条,并对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作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提出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加强对领导班子在决策重大问题、提拔使用重要干部上的监督,防止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要按照《条例》要求,制定严密具体的议事规则,使决策程序更加严密。要建立决策咨询机构,重大决策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进行咨询论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通过强化监督,有效防止决策失误,防止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三是加强对从政行为的监督,防止行为失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行为,对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主要负责人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就能带出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好的干部队伍,带出一方好的风气。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重视加强对从政行为的监督。要加强对“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维护群众利益的监督,加强对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和诫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把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同级之间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始终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止和避免行为失范。
把党内监督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阶段
必须加强领导,确保《条例》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好《条例》,关键是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各级党委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条例》,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所在地区、所在单位开展党内监督的领导责任,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促使党内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必须突出制度建设的核心作用,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作保证,缺乏以刚性制度为保障的监督,易于走过场、流于形式。如何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并使这些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以很大的篇幅规定了监督制度的内容,凸显了制度的力量。《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规定了十项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规定的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十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使各项监督制度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必须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在突出抓好党内监督的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制度,使群众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大力加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促进政府的廉政、勤政建设。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通过强化各个方面的监督,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探索贯彻落实《条例》的新措施和新办法。《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了原则规定,是管总的。贯彻落实《条例》,必须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出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总结贯彻落实《条例》的新经验和新做法,及时研究《条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创新监督思路,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多做事前、事中的监督工作,多做教育和超前防范的工作,有效预防和避免干部犯错误。要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方法,以创新的举措落实好十项监督制度,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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