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新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周经立法会讨论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6日起正式生效。
现任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的任期将于2004年12月19日届满。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具代表性的选委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为了规范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并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进行选举,特区政府为此完成草拟并向立法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法案于4月1日获立法会通过。
法案规定,新一任行政长官候任人将由300人组成的、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一人一票”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当地社会4大界别的各个社团选举产生。被提名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具备6项资格与条件。法案规定,由不少于50名选委会成员联合提名,方可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法案不采用自动当选机制,规定即使只有一位候选人,选委会也必须进行投票。为了确保选委会的产生和行政长官选举的顺利进行,法案规定设立“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选举的审查和监督工作。选委会的选举日应早于行政长官选举至少60天,并须在选委会选举前60天公布正式投票日期。新一任行政长官的选举最迟须在行政长官任期届满之前60天进行。
法案规定,每位候选人及其代理人或竞选机构均可自由展开竞选活动,并有权取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但自竞选活动开始至选举日翌日为止,有关候选人的民意测验或调查结果,均一律禁止公布。此外,法案还规定了对选举的司法上诉程序。
另据悉,特区政府法务局将采取举办说明会等多种形式推广《行政长官选举法》,并将印发中文、葡文和英文的单行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