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天津市物价局召开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听证会。市物价局聘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消费者和医疗卫生部门等17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代表们听取了市卫生局为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提出的申请调整住院床位费、门诊诊查费的意见,并对调价方案进行了论证。
多数听证会代表同意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但也有消费者代表明确表示反对或缓行。多数听证会代表表示,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结合本市情况,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兼顾病患者、医疗机构及社会各方面利益,科学、合理地确定价格水平。同时,有的代表还对目前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希望卫生系统采取有力措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对此,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向与会代表提出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9项保证措施。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定程序,听证会结束后,市物价局将在综合分析和充分考虑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本市实际的价格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又讯:在9日举行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听证会上,多数听证会代表在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表示理解和同意的同时,也对目前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希望卫生系统采取有力措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对此,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向与会代表提出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9项保证措施。
这9项保证措施是:
1、加大治理药品及医用耗材等购销使用中收受回扣的力度。非营利性医院一律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临床用药(除毒麻急救药外)一律实行招标、议标采购。坚持实行一年一次全市招标制度。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督察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医疗机构履行招标合同、执行药品及招标采购价格、让利于民的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不认真执行招标价格等行为,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进行通报批评。
2、廉洁行医,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实行医务人员拒收红包公开承诺制度,营造不收红包的良好氛围。对重点单位、重点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控,降低红包发生率。
3、杜绝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行为。建立医院抗生素管理委员会,开展抗生素临床应用调研,建立抗生素临床使用日常监管制度。开展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特别是高质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对大型医疗设备、高质耗材采购和管理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机制。对贵重药、自费药的使用和大型设备检查,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4、严格医疗价格政策,杜绝乱收费。认真执行价格标准,不准擅自定价、不准分解收费、不准自行提价、不准价外加价。年内组织医疗收费专项检查,对违纪乱收费行为,经核查属实的,追究医院领导责任,在卫生行业进行通报批评。
5、推行医务公开,让患者明白看病。让患者在检查、用药、手术、特殊治疗及各项收费方面充分享有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继续推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和医疗费用查询制度。
6、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
7、规范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市场。严格医疗广告的认证审批制度,强化对医疗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获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在新闻媒体刊播。刊播时必须按审批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完善对刊播医疗广告的日监管制度,对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刊播违法医疗广告的,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
8、重申下列职业纪律:医务人员不准在医疗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红包、物品和宴请;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试剂和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其它利益;医务人员不准私自介绍病人到本院外做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医疗单位或临床科室不准设立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的开单提成。对违反以上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年度考核或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执业医师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德医风管理不善,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单位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凡发现在签订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等购销合同时违反规定给予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回扣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医疗机构应中止执行合同,断绝与其经济往来;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向全行业通报其违法违规情况,并取消该企业2年内在本市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同时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9、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医务人员廉洁服务意识和守法意识。将职业道德培训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在岗人员每年每人接受职业道德培训不得少于24课时,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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