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驳回山西考生王贞兰、常浩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行政处罚案的诉讼请求。这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个月连续被考生告上法庭后的首次宣判。
2003年11月1日,山西考生常浩和王贞兰参加硕士学位全国联考。10多天后,他们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1月2 日作出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违纪作弊处罚告知书》,称二人有“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作弊情节,并作出当年考试无效的处罚。二人认为,考试时监考老师从未说他们有作弊。常浩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王贞兰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原告报考时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考生应试守则及其有关处罚规则》,并且经过考场公示和当场宣读,原告应该明确由违纪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经过当庭质证,可以认定原告在考试终了时仍然继续答题,存在考试违纪的事实,监考人员曾对此进行警告和制止。被告在实施处罚前,对原告进行了书面处罚告知,原告接到告知后曾进行书面申诉,被告在调查核实后认定原告违纪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当年考试无效的处罚决定。被告的处罚决定虽然在立案形式上存在不足,但考虑到考试现场不可重复的特殊性,并通过庭审证明了原告的违纪事实。鉴于以上调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了解,原告方对判决不服并当庭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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