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引进人才的落户条件及办理手续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对我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对具有全日制学校毕业的大学本科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在本市注册企业工作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按引进人才批准在津落户的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在本市注册企业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同时其配偶结婚并在津居住满2年,可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并可办理“农转非”。
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已在本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
对符合在津落户条件的上述人员,但因无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他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其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对本市生源因种种原因未落实就业单位,已在三县和武清区、宝坻区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年度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可再次办理户口迁移,到企业所在地落户。
相关手续
对本市引进的外省市人才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结婚证、学历证明、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由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对本市生源已在三县和武清区、宝坻区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一年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凭市教委改派意见和就业协议到市局户政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到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海外留学人员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获学士学位以上)来本市工作的,来津落户可不受留学前户口所在地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身边无子女的,也可随迁1名成年子女。属于我市急需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级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随迁1户成年子女,暂时不能随迁的,今后可随时迁入。
相关手续
本人需提交《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出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局户政处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迁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在我市投资的人员
对外省市人员在我市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准许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人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的,可解决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人在津落户或“农转非”。
相关手续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受理,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贡献突出的外省市人员
在本市经济建设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相关手续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由居住地派出所受理,逐级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另外,对已在本市企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在津落户条件,但因无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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