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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合同本应是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协议,但在一些经营者手中却成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违约责任不对等案例:吉林省某消费者投诉称,其所签购房合同中有这样一则内容:“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上述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并不对等,实质上是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
-出了事不担责任案例:消费者李某在某医院做手术前,收到院方拟好的一份协议书,上面明确列出手术过程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不签就不给做手术。但如果签了字,术中、术后无论出现任何问题,医院都不承担责任,所有的风险,包括由于由院方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都转移给了患者或家属。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医院利用合同条款免除因自己的过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混水摸鱼好圈钱案例:厦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而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实质上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
说法:当前,一些商家玩弄文字游戏、利用模棱两可的字眼签订不公平条款,诱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有苦难言。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出房屋真实、全面、具体的情况,包括房屋的装修标准。
-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案例:曾有两家电信企业拟定了这样的合同条款:“分公司有权在预先以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广大客户后,单方面对本协议内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协议书一经双方订立生效后,电信企业根本无权单方就协议内容作出修改。
-故意违反合同约定案例:消费者王某一家四口人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五日游,在旅行过程中,导游擅自改变事先约定的行程和路线,将原定去西岛游玩改成去万泉河飘流。在途中,又擅自增加购物的项目,以“休息、喝茶”为名,将全体旅游团成员带到一家名为“德铭居”的茶艺社,向消费者推销质次价高的茶叶。
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在一些商家眼中,合同成了诱骗消费者上当的工具,他们可以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擅自违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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