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凡在我省重特大安全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应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学校场地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
教育行政部门正职撤职
“规定”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违反规定的,将对校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不严
审批部门正职撤职
“规定”要求,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对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者不得批准。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事故隐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政府主要领导降级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迅速组织救助并按程序、时限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否则,将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年度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检查。事故发生后调查工作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出调查报告,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包括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必要时,省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另据了解,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实行书面告诫或当面告诫,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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