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近日实施
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本市制订了《天津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并已于近日实施。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当与其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应少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改制企业应与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期的劳动合同。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
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相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对由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安置到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企业分流时,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退出岗位休养条件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和职工应签订专项协议,协商确定退养期间的生活费标准。困难企业退养职工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于分流到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一次性结清与职工的债务。
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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