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房屋估价机构
北方网消息:9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为贯彻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本市房屋拆迁评估的实际情况,天津市房管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房管局要求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单位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严格执行该《意见》。昨天,记者就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
如何确定拆迁房面积
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宅的,在同一拆迁片或其他地区,楼房结构、房型相同,有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参照的,应以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按照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掌管的建筑面积,换算出建筑面积系数,用《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乘以系数求出公有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单元式住宅楼房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计租面积×系数+阳台建筑面积。单元式住宅楼房首层带院没有阳台的,可按二楼阳台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原设计为封闭式阳台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为挑阳台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单元式住宅楼房的安置补贴金额全市统一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质疑评估结果怎么办
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并书面告知房屋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估,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将复估结果书面告知房屋拆迁单位。被拆迁当事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房屋拆迁单位。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调整,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申请复估和申请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交纳。评估存在技术问题的,复估和技术鉴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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